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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食住行里,有“典”故事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2日18:33 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活,藏在柴米油盐的日常里,也系于衣食住行的安稳中——从身上衣到盘中餐,从安居屋到出行路,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早已将守护融入百姓生活的平凡日常。

穿衣消费的安心,离不开法治守护。

某体育公司发现,某服饰公司在网店中销售带有与其商标高度近似标识的服装,遂诉至江汉区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服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15万元,并承诺若再次侵权,需额外支付惩罚性赔偿。

不久,该服饰公司“换装”再犯——仅在原标识首字母下加了一道线。体育公司再次起诉,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被诉标识整体形状、色彩仍与权利商标高度近似,构成侵权。服饰公司在明知侵权、已签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再次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生效后,服饰公司向体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设立惩罚性赔偿规则,旨在严惩恶意侵权等行为。这一规则不仅为企业商标撑起保护伞,更从源头为每一件商品划定法律底线,让百姓穿得放心、买得明白。

舌尖上的安全,不容有失。

朱女士轻信朋友圈宣传,以每盒680元的价格购买3盒“高效燃脂减肥药”,收到后却发现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家查无工商登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官网也无备案记录。朱女士要求商家退货遭拒,遂诉至新洲区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减肥药”并无保健食品专属“蓝帽”标识,应认定为普通食品。因该产品存在使用虚假批准文号、违规添加原料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法院判令商家退还朱女士全部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司法树立鲜明导向——让违法者真正付出代价,让经营者绷紧安全之弦,让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安居方能乐业,睦邻方得和谐。

胡大爷家中卫生间棚顶突发渗漏,半年后阳台又出现严重漏水。胡大爷多次与楼上住户张师傅沟通维修赔偿事宜,却协商无果,于是诉至江岸区法院。

为查清漏水症结、厘清责任边界,承办法官联合调解员深入现场实地勘查,并邀请物业专业工程师一同检测排查,最终确认漏水根源为张师傅家阳台防水层年久失修。随后,法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一方面向张师傅阐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安抚楼下邻居的情绪。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师傅在一个月内完成漏水点修复并通过物业验收。至此,纠纷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不仅是空间毗邻,更是法律关系与人情交融。民法典既为邻里关系划定了权利边界,也昭示了和睦的真谛——“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相处智慧。

出行安全,须从源头防范风险。

胡某驾驶其父胡某某名下的小型客车在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不慎撞上正在玩耍的6岁男童郑某,致其胫腓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蔡甸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的驾驶证已过期近十年,属于无证驾驶,其父胡某某未核实儿子驾照状态便出借车辆,最终判决,胡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某作为车主,未尽到对驾驶人资格的合理审查义务,存在管理过错,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方向盘背后,是沉甸甸的责任。车主须对车辆流向保持警惕,对驾驶人资质的审查更不可马虎。行车路上多一分审慎,万家团圆的灯火就多一分光亮。

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而民法典,正是烟火气背后的那份“定”——守衣食住行,护百姓安心。

【责任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