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法治频道 > 法院连线

湖北法院2024案说发展 · 法护生态篇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3日18:25 来源: 湖北高院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稳步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引导激励广大群众依靠自己的双手创造幸福生活。”

——习近平

2024年,湖北全省法院共审理了118万余起案件,这些案件如同社会生活的万花筒,细腻描绘出一幅幅生动的社会画卷,既展现了人间烟火的斑斓多彩,也深刻揭示着世事变迁与人情冷暖的辉映交织。

我们从中精选了一批服务经济发展、贴近基层民生、彰显法治进步的相关典型案例,特别邀请20余名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法律界专家学者,共同监督见证、阐释点评鲜活的司法实践和生动个案。

这些案件,如同一面面镜子,映照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百姓生活的点点滴滴,同时也从侧面体现了司法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正义中的熠熠光芒。

这些案件,有的彰显了人性温暖,有的体现了包容谦让,有的展示了平凡人的进取奋斗,更有协力同心共克时艰的写照担当。

它们讲述着正义如何在时代中引领方向,如何在细微处展现其力量,如何在坚守中绽放光芒。

它们记录着法律的温情如何渗透进每一个需要关怀的心灵,如何在困境中给予人们火种与希望。

它们更见证了司法之光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指引我们眺望远方充盈温暖与力量。

<<<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湖北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湖北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建设施工过程中,超红线使用林地、土地,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7611.27平方米(合41.41亩),虽然施工完毕后被告主动对被损毁林木地块进行修复,但经相关机构调查及专家评估认定,损毁林地生态功能受到破坏,且新造林约5年才能初具生态功能,弥补生态效益。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生态破坏责任。经法院审理,最终被告通过购买长阳县林业碳票的形式履行损害赔偿义务,购买了长阳县林业碳票,购买碳汇3164.56吨(金额288069.72元)。

这起案件涉及到风电新能源建设,而且本来是一个绿色能源项目,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却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令人愕然。一方面要让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一方面还要大力支持推动绿色能源发展,成为司法裁判中面临的棘手难题。我们考虑,对此类环境公益诉讼决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从生态环境全流域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打破行政地域限制,将宜昌辖区内生态因素视为整体,通盘考量生态损害与修复,引导当事人购买异地林业碳票。既支持了夷陵工业基地新能源建设与发展,又推动长阳生态林区、山区发展。

宜昌森林碳储量资源丰富,在改善气候环境、提供良好生态宜居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一直以来,这些生态资源,并没有直接转化成生产价值、获得经济收益,大部分国有林场的运行还在靠财政拨款,缺乏自身造血能力。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固碳量为林业养护种植者兑换碳票,并让违法企业通过购买碳票来抵偿责任,特别是异地认购长阳碳票,有助于推动长阳作为森林固碳地实现生态价值,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让“碳票”真正成为看得见的“钞票”。很棒!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北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案情:湖北某化工公司所属石膏堆场试放石膏浆时产生渗漏,造成该区域地下水污染及生态服务功能受损。黄冈生态环境局提起诉讼,向该化工公司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黄冈中院协助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组织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某化工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37342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并明确了双方对周边地下水环境的持续跟踪监测义务以及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后果。黄冈中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并在网上进行公告后,联合环保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污染治理项目运行情况以及周边敏感水质监控、监测情况,确保环境修复方案切实可行,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生效后,经黄冈市中院、环保执法部门联合回访,该化工公司已建成运行湿排干堆工程,从源头减少渗滤液;已按约定足额支付三期赔偿款,并对外公开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审理该案中,我们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现场查勘污染治理项目运行情况,确保环境修复方案切实可行。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兼顾企业持续经营健康发展与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对双方达成的分年度、分阶段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持续跟踪监测周边地下水环境的协议,依法予以确认有效,赋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最大限度保障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为保障生效裁定落地见效,我们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联合环保执法部门开展回访,在确保企业支付赔偿金的基础上,督促企业排查渗漏通道,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污水全处理达标外排。

在这起生态环境局与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中,湖北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赋予损害赔偿执行效力,从而促使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及时清理、处置污染物,充分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与此同时,法院并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一罚了之,兼顾企业后续发展,防止再度污染,做到了惩罚与预防并重、赔偿与修复并举,实现了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双赢共赢。

【责任编辑: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