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打假”名义,一犯罪团伙跨5省作案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近60万元。由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2月30日,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盛某某、熊某某、江某某四人十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年,并各处罚金。
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以“王海打假”为名,陆续邀约被告人盛某某、熊某某、江某某等人向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山东等省全国不特定球墨铸铁管项目供货商、工程项目施工方勒索财物。该团伙分工明确,吕某某负责组织实施和敲诈勒索钱物,盛某某等三人负责球墨铸铁管销售相关信息、利用GPS定位跟踪货车送货、工程项目工地收集球墨铸铁管相关情报和制作用于威胁供货商、工程项目施工方的举报材料等。他们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媒体负面曝光等方式相要挟,对工程项目施工方、球墨铸铁管供应商进行敲诈,要求支付3-10万元的所谓“项目服务费”。这些被敲诈对象因担心声誉受损、工期延误等造成经济损失而被迫向吕某某等四人支付“项目服务费”。该团伙先后作案10起,勒索他人钱物59.95万元。
2023年6月,被害人游某某、师某某等向警方报案。吕某某等四人相继到案。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盛某某、熊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各地球墨铸铁管供应商、工程项目施工方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首先,以打假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它让合法经营的商家、企业等陷入不必要的困扰和经济损失,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得真正诚信经营的商家、企业可能面临不公平的对待。其次,这种敲诈勒索行为使得打假的初衷被扭曲,助长了不劳而获、违法犯罪的不良风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再者,这种行为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冲击,法律旨在维护公平正义,而以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是对权利的滥用和亵渎,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和道德风尚。本案件中被告人吕某某、盛某某、熊某某、江某某四人也为自己的“聪明”付出沉重的代价,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成为阶下囚 ,其教训值得深思。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 字丨胡少俊 舒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