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王中正 通讯员向春林)今年以来,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积极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专项监督行动,对全县33处水源地进行全面走访调查,发现水源地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未依法设置标识、围栏等设施,在水源地内放养禽畜、垂钓和部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农业活动并使用化肥农药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该院多措并举,不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努力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为深入了解监督成效,近日,该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多处此前存在问题的水源地保护区开展“回头看”活动。
水源地内废弃码头被拆除
在阳新县某乡镇一处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面对检察官的来访,该镇相关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水源地保护区的改变。
原来,该水源地保护区内曾设有一座轮渡码头,虽然已废弃多年不用,由于当地未在此设置水源地保护区标识牌,设立的护栏围网缺少维护,一直以来还是有不少人在此处垂钓、游玩,并且偶有轮船停靠,对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产生威胁。
阳新县检察院在走访中发现这一问题,于今年5月15日进行立案。要求当地政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废弃码头并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收到立案决定书后,该镇政府高度重视,组建专班多次到实地调查协调,并在检察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将轮渡码头进行拆除。
如今,这处原来的码头入口不仅设置了醒目的标识牌,还重新制作了宣传栏,既能有效防止周边居民前来垂钓,张贴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是成为一扇普法宣传的“窗口”,威胁水源地安全的因素得到消除。
果园杀虫用上了新技术
某种养殖合作社从阳新县某乡镇流转土地约80亩,从事水果种植并对外经营。今年4月,阳新县检察院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合作社种植的果树有17.25亩位于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并使用农药杀虫,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针对发现的情况,阳新县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向县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然而,该部门在回复期届满后未回复,也未依法履职。该院遂依法向阳新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部门依法履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检察官多次主动上门,与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深入沟通,并进行充分释法说理。最终,该部门转变观念,对此前围绕水源地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整改。
目前,在该部门的督促下,合作社在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安装监控摄像头,并加大投资,安装了杀虫灯,购买了粘虫板,采用微生物菌杀虫的方式取代了原先的农药杀虫模式。属地政府也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增设警示牌,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加强宣传引导,对擅自进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劝离,并形成常态化机制,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取水口装上了防护栏
阳新县检察院在调查中还发现,某乡镇自来水厂于2017年将取水口变更,供应5个村约1400人饮水。在取水口出现变化后,环保、水利等部门未依法向县政府申报划定保护区范围,属地政府也未在新取水口设置标识和围栏,水源地周边存在农业生产活动,长期处于保护管理缺失状态,有受污染的风险。
根据查明情况,阳新县检察院依法对属地政府,农业农村、环保、水利等部门立案、制发检察建议,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召开听证会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目前,上述饮用水水源地已设置标识、围栏,范围内农业生产活动被逐步取消,水源地保护区划界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中。
截至今年10月,此次专项监督行动共发现线索24条,立案7件,制发检察建议6份,提起公益诉讼1件,督促7处水源地完善标识、围栏设施,拆除一级水源地内客运码头1个,退耕约16亩。下一步,阳新县检察院将不断加强该项工作的监督力度,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筑牢农村饮用水安全防线,守护好群众“生命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