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银行卡内流入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后,他们“套路”诈骗犯罪分子,采取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赃款占为己有“黑吃黑”,不想却“套牢”了自己。8月5日,经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被告人许某某、党某某、韩某某、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3年4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2023年6月,被告人党某某、韩某某、许某某、燕某某商议提供银行卡“跑分”转账赚钱。后党某某等四人按照上线指定地点,由燕某某送银行卡、手机给上线人员使用。期间,党某某、许某某、韩某某三人合谋“黑吃黑”,由许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燕某某手机银行APP(许某某知悉燕某某银行卡密码),将该银行卡挂失,致使燕某某银行卡内186258元资金无法被上线人员转出。四人会合后又赶到某银行网点柜台成功解除挂失并补办了新卡,再打算用新卡取现后瓜分这笔资金。由于银行卡账户存在异常无法取现,四人赶到燕某某原银行卡的某开户银行才知道该银行账户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经查,燕某某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涉案6起,涉案资金274530元。
案发后党某某、许某某、韩某某先后被警方抓获,燕某某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后经下陆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党某某、许某某、韩某某、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同时,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银行卡手段,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盗窃他人财物,四被告人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银行卡是个人极为私密的物品,不可出售、出租、转借,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为贪图赚取“快钱”蝇头小利而仍出售、出租、转借本人银行卡(包括手机、电话卡和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给他人使用,自己最终沦为犯罪的“工具人”。对实际上已流入本人银行卡的卡内犯罪所得资金,不要自以为利用犯罪分子不敢报警的心理实施“黑吃黑”(卖卡人截留流入卡内违法犯罪所得的行为),将资金截留转为自己占有就会“平安无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黑吃黑”的方式窃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