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团队办理了该院首例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联合区司法局、区法院,通过“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民事审判”的办案模式,协助未成年人依法追索抚养费,以检察“力度”传递民生“温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情简介
本案中小雨(化名)是一名未成年人。2013年4月,经人民法院调解,小雨父母同意离婚,并约定小雨由母亲张某抚养,具体所需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和保险费用等由张某负担,张某不要求刘某(小雨父亲)支付抚养费。此后,小雨一直由张某独自抚养。2019年4月,梁子湖区民政局认定张某为农村低保户。2023年8月,张某因急性胰腺炎住院治疗,张某患病后无固定工作、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抚养小雨,多次要求刘某给付抚养费,但刘某一直未支付。
履职过程
梁子湖区人检察院未检团队建立“刑事+民事”融合履职模式,在办理一起涉未刑事案件中,严格落实“十必查”机制,摸排到涉未案件综合履职线索。
承办检察官详细了解小雨家庭情况后,委托区司法局开展法律援助,联合法援律师收集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系基于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尽管张某与刘某离婚时约定刘某不支付小雨抚养费,但因张某经济状况、身体情况发生变化,被区民政局认定为低保户,无固定工作,无力独自抚养小雨,小雨在“必要时”得请求刘某给付抚养费。因诉讼能力弱、经济困难,小雨及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7月16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同意调解结案,刘某承诺每月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至小雨年满十八周岁。
案例意义
该案是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审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离婚协议签订后是否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者子女教育、医疗等抚养费用明显增加等重大情况发生,“必要时”及时支持起诉,合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抚养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能力弱的劣势,积极推动“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民事审判”模式,以能动司法回应未成年人的维权需求和权益诉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