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法治频道 > 荆楚检察

案例警示|自己承包经营地上的土方能挖取出售吗?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13:15 来源: 公安县检察

“我挖自己承包经营地上的土咋还犯罪了?”

“你们承包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人未经批准不能私自取得、买卖。”

6月21日,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义(化名)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南风(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许义、南风退赔被害人某村经济损失65121元,对两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14879元予以追缴。

2022年8月至12月,为牟取个人利益,被告人许义与被告人南风合谋,未经批准,在南风承包的养殖场内取土1万7千余方,随后予以出售。经鉴定,二人擅自盗取土方价值65121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虽然被盗窃的土地为被告人南风的承包地,但其承包的系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所有权。被告人许义和南风私自签订合同,组织车队取土,实际上是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024年4月2日,公安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许义、南风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张扬】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