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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丨心尖上的检察——“烟卡”,严“卡”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21:07 来源: 红安检察

为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6月6日,红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对校园周边售卖“烟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检查组以校园周边的便利店、文具店等场所为重点,通过查看库存、商品等方式,检查各商铺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和“烟卡”、是否出售盲盒类赌博性质商品等问题。

针对部分商铺存在售卖“烟卡”等行为的,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没收,“一对一”向经营者进行现场普法,阐明“烟卡”背后潜藏的危害,引导经营者合法、守法经营。最后,通过线索分析,检查组对校园周边商铺进货源头——县内某街道的文具批发店进行突击检查,查获没收了大量“烟卡”。

下一步,该院将常态化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产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积极助推“六大保护”落地落细,营造安全和谐健康的校园周边环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卷烟给未成年人将面临的处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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