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由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陈某盗伐林木、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湖北金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23年5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多地盗伐村组集体及林场所有的林木23次66余吨(折合立木蓄积53立方米),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26253元;2023年7月至8月,陈某明知他人送来销售的林木系盗伐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共计非法收购26次43余吨(折合立木蓄积34立方米),非法获利人民币23591元。其行为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检察官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结合被告人陈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提出量刑意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资源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盗伐林木不仅造成森林资源的损失,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导致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如果为了一己私利损害生态环境,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时,当庭开展了法治宣传,并从“经济账”、“自由账”、“家庭账”三个方面阐释了盗伐林木、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进一步加强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警示作用。
法庭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陈某以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令陈某承担补植复绿义务,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228元。陈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