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落实,公平正义需要靠一个个具体案件彰显。为进一步彰显湖北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湖北法院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发布十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涉及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帮信罪、校外欺凌、变更监护权、抚养费纠纷、家庭教育令、司法救助等热点难点问题,代表性强、覆盖面广。希望全社会更加关心关注少年儿童事业,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10月,汪某某通过“快手”“拼多多”“微信”等手机软件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为好友,后通过发送小额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诱骗对方拍摄并传送裸体照片、视频供其观看。
裁判结果
葛洲坝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为寻求性刺激,通过手机软件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拍摄并传送裸照、裸体视频供其观看,严重侵害了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及身心健康,次数已经达到多次。依法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典型意义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类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与传统猥亵儿童犯罪相比,借助互联网技术罪犯通过网络方式的“隔空猥亵”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加广泛,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可能更加严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隔空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汪某某以网络为媒介,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害儿童对性的认知、辨别能力较成年人差,心智不够成熟、好奇心较强,对网络性侵防范意识较弱,轻易落入了犯罪分子的“魔爪”中。人民法院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严厉惩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性侵及网络犯罪。本案中,法院还通过跨部门合作,对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时展开心理帮扶、司法救助等保护,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未成年人黄某受龚某某邀约,在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多次联系李某某等人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以现金形式将好处费转给李某某等人。经查,李某某等人提供的4张银行卡进账总流水为107万余元,出账总流水为106万余元,其中涉诈骗资金49万余元。
裁判结果
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黄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低龄化现象日益突出,在校大学生成为该类犯罪的多发群体。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检察官与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片区民警共同走访黄某家庭所在的社区,了解其家庭背景及学业情况。经走访发现,黄某对其父母感情较为淡漠,与社会闲散人员龚某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在情感关系、金钱诱惑等因素推动下,法律意识淡薄的黄某走上了犯罪道路。考虑到黄某系某职业教育中心在校学生,犯罪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坚持法、理、情融合,凝聚公、检、法、司合力帮助黄某修复与其父母之间的亲情,通过宣告缓刑,促使其改过自新,继续接受家庭管教、学校教育、司法机关帮扶,引导其重回正确的人生道路。通过该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使命担当,为未成年人被告人回归社会预留通道,采取综合司法保护措施,助其迷途知返。
建议背景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庄某某犯强迫卖淫罪一案及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案涉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某宾馆在办理未成年人酒店入住登记时并未仔细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四报告”制度,屡次有未成年人在此实施犯罪行为,遂向当地公安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司法建书,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建议内容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核查当地宾馆入住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经营资质等并根据核查情况予以处罚;联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旅馆、酒店等行业场所的清查整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未成年人入住宾馆、酒店筑牢安全屏障。
建议效果
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核实,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向辖区宾馆的工作人员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宾馆严格落实了未成年人入住酒店“必须查验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必须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并备案”“必须询问同住人身份关系并备案登记”“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的管理制度。公安局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所有宾馆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大力宣传未成年人入住宾馆“五必须”管理规定,重点打击不按规定登记信息、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生违法行为的宾馆,加强宾馆前台工作人员培训,建立长效管理制度。2023年度,公安局共处罚宾馆违法案件198起,重点处罚未落实登记制度和“五必须”管理规定的宾馆。法院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社会治理“大问题”,抓好未成年人犯罪源头预防,有效实现治理与治罪并重,不断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防护网。
基本案情
2021年寒假,陈某受栾某邀约,到某酒店入住玩耍。栾某、刘某、柯某为取乐借故在酒店房间内对陈某进行殴打和猥亵,韩某、余某、严某、万某等四人围观,余某还拍摄视频后通过微信对外散播。上述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事发后,陈某了解到欺凌视频被广为传播,精神严重受损,辍学外出打工。陈某父亲知晓后报警,除韩某积极赔偿并取得陈某谅解而被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外,其余六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父亲将其余被欺凌者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栾某、刘某、柯某的殴打和猥亵行为侵犯了陈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韩某、余某、严某、万某的围观对欺凌行为起到了鼓气壮胆的作用,且拍摄视频事后传播的行为更加重了陈某的精神损害程度,因此欺凌现场七人属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欺凌者侵权手段恶劣,给陈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对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陈某父亲为照顾陪伴陈某辞去工作,所造成收入的减少应予支持。鉴于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故在扣减陈某放弃起诉的韩某的赔偿份额后,应由其余六人的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审结后,法院向六欺凌者的父母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将全部赔偿款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校外欺凌是侵犯青少年身心权益的“隐秘角落”,治理校外欺凌必须用法治武器。本案中,栾某等七人实施的欺凌行为,除韩某年满十六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外,其余六人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六人应对欺凌行为造成的陈某身体、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六人的父母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支持被欺凌未成年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既能有效抚慰其受伤的心灵,也能充分对其他欺凌者及其监护人予以警示和震慑,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还向欺凌者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敦促家长正确教育子女,更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校外欺凌。本案的处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校外欺凌行为的遏制和预防作用,实现“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达到预防校外欺凌的效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彭某与2007年出生的小卢(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3年1月双方举行了订婚宴,宴请了双方亲属,彭某向小卢的父亲卢某支付了30万元现金。同月底,小卢随彭某赴外地共同生活,其间两人拍摄了婚纱照,彭某还购买了结婚的金首饰。同年4月,两人因感情原因分手,双方既没有举行婚礼,也没有领取结婚证。经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彭某诉至法院请求小卢、卢某返还彩礼及其他款项共计44余万元。
裁判结果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小卢订婚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卢某为小卢订立婚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而彭某与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结合彭某与小卢共同生活时间、各方过错情况以及当地风俗,最终法院酌定小卢、卢某向彭某返还22万元。针对卢某的行为,法院对其发出《家庭教育令》,依法予以训诫,并邀请妇联和其他专业人员对卢某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本案中,卢某法律意识淡薄,为其未成年人子女订立婚约并收取彩礼,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是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有违善良风俗和一般社会道德价值取向。法院通过发放家庭教育令的方式,教育引导监护人转变观念,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家风,确保他们在适合的年龄和心理状态下能够做出关乎自己人生的重要决定。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王某的父母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田某不支付抚养费。王某父亲于2020年再婚,与王某继母生育两个孩子,王某父亲长年在外务工,王某与继母共同生活。王某母亲田某也已再婚,并生育一女,其因与王某父亲之间的矛盾,在离婚后多年未关心和看望王某,在王某父亲要求下,其于2020年3月11日支付王某抚养费3万元。现王某以父亲无力承担三个孩子的抚养费,其又患耳疾需手术治疗,将产生大额医疗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起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本案经郧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田某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王某抚养费直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田某作为王某的母亲,在与王某父亲离婚后极少探望王某,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及家庭教育责任,忽视了王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田某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田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结案后,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回访,了解到田某已经按时支付抚养费,但在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问题上存在困惑,即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县妇联,并会同县妇联工作人员联合对田某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建立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对于敦促家长积极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具有正面引导作用。在处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问题时,《家庭教育指导令》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本案中,田某作为王某的母亲,因离婚而对田某疏于关心。法院在调解本案时,以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需求为出发点,向田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田某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并运用与妇联的联动机制,共同对田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以防孩子因家庭教育缺失造成心理创伤,帮助孩子在父母离异后仍能接受到稳定、连续且有益的家庭教育。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姚某系被监护人小丽(化名)的父亲。周某系小丽母亲,周某智力偏低,属精神残疾二级,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申请人姚某在家中多次对小丽实施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后法院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年,现姚某在监狱服刑。目前小丽事实上由某村委会代为监护,某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姚某对小丽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村委会为小丽的监护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罗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姚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丽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据此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予以支持。现小丽事实上由申请人某村委会代为监护,申请人请求指定其为小丽监护人的请求,依法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撤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监护人资格,是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适用情形之一。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监护人实施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时,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防止未成年人监管缺位。本案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考虑被监护人家庭情况的特殊性,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赋予申请人某村委会监护人身份,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各项基本权益,避免因监管缺失造成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强化了村委会在社区管理和保护居民福祉方面的责任与功能,促进了社区内部的互助与和谐。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未成年人刘某因左膝关节间断肿痛被家人送往某医院处进行手术治疗。术后一年多,刘某及家人均按照某医院要求进行康复训练。2022年7月,刘某发现其左膝畸形,先后多次前往其他医院治疗,并被告知畸形系因2018年在某医院处的手术导致。刘某多次要求赔偿,并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诉。区卫生健康局受理申请后,委托武汉市医学会对刘某与某医院双方之间的医疗损害过错进行鉴定,结论为:认定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刘某左膝发育畸形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刘某……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建议后续医疗费据实结算;自受伤之日起护理时间150日,营养时间150日。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支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5010.22元。
裁判结果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判决由某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34668元。考虑刘某是未成年人,身体残疾对其今后的生活有较大影响,刘某的精神也受到严重损害,判决中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未成年人刘某因医院医疗损害过错导致左腿发育畸形,随着年龄的增长,发育畸形可能进一步加重,对一个心智不健全、社会交往能力正在形成、世界观人生观正在成熟过程中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将接受的成长挑战将会是一般人难以承受之痛。本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把握公正严明司法和善意文明司法之间的辩证关系,支持了刘某因八级伤残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这一裁判结果是对受害者情感和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和弥补,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本案同时对医疗机构也是鲜活警醒的案例,促使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范,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汪某(十四岁)、杨某(十五岁)参与某学校跳高活动,当汪某正跳起时,杨某将海绵垫进行了挪动,导致汪某落下时跌在海绵垫外,造成左肘部受伤。汪某、杨某与学校就汪某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3万余元赔偿协商未果,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赔偿汪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杨某财产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赔偿汪某上述损失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杨某及其父母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执行时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汪某后于2023年10月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汪某的救助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汪某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同时,法院还积极延伸司法救助功能,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汪某办理了每月600元/人的困境儿童保障,并号召社会爱心人士为其捐助,汪某居住地镇政府、村委会工作人员也多次通过捐款捐物、上门走访等方式提供帮扶。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延伸职能。近年来,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贫致困的情况仍有发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按照规定优先发放司法救助金,不仅能缓解未成年人生活困难,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法院在给予司法救助金解决汪某家庭急迫困难的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拓展救助思路,积极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汪某办理专项补助、号召社会力量进行帮扶并定期开展回访工作,将法治温暖和社会关怀送到未成年人心间,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衔接,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拥抱美好的明天。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十五周岁的张某与同学到肖某经营的文身店,肖某按照张某提供的图案和要求在张某小腿部位进行文身并收取费用。2023年3月,张某再次到肖某店内,肖某在张某背部进行大面积蛇形文身并收取费用。张某文身被老师发现,张某父亲才得知此事。张某父亲遂带张某到医院清洗文身,经确诊张某需进行激光联合治疗12次,历时两年且过程相当痛苦,清洗治疗费用共计18000元。后张某及其父亲将肖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退还文身费用、支付文身清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裁判结果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文身时仅十五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肖某作为文身服务从业者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未查验张某身份证以核实年龄的情况下,为张某文身并收取费用。此外,肖某提供文身服务时还未办理营业执照,无相应经营资格,存在明显过错。张某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义务,疏于管理和教育,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肖某退还文身费用并承担清洗文身治疗费用的6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文身的“低龄化”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随着网络社交软件及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让未成年人接触文身的渠道愈加容易,已经逐步危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升学、职业准入等。国务院2022年即发布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从控、防相结合的角度,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也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禁止性规定,还细化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担负起家庭保护的义务,教育和引导子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而文身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企业、组织和个人发布的电子出版物或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本案作出文身店经营者返还文身费用,并承担部分清洗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商家经营,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文身已经不单单是家事和私事,家长、商家、社会共同合力才能打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方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