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拉车门“开盲盒”,盗窃路边未上锁汽车内的财物,他拉开的不仅是车门,更是走向牢门的开始。2024年4月,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安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1月28日晚21时许,被害人虢某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门口便离开。次日凌晨,刘某某出门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虢某某的车辆车门未关紧,便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翻找财物,将虢某某车内6600元现金盗走。刘某某到案后退赔被害人损失5000元。
检察官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停放车辆时,哪怕只是短暂离开,也需及时锁车、拔钥匙,贵重物品不要随意放在车内,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第一检察部 李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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