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典型案例】
孟某某是某国有期货有限公司X市营业部(以下称X市营业部)的总经理,陈某为客户经理,负责客户开发和维护。2013年10月,陈某向高某介绍其公司日常收益高于银行利息的理财产品。高某要求保证资金安全,并且随取随用。陈某经请示孟某某后,向高某口头承诺投资期货在保本保息基础上达到7%的年收益率,促使高某与该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开立了期货保证金账户并向账户内转款人民币1670万元,并向高某索要了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
孟某某和陈某二人未能为高某找到第三方投资顾问,在未通知高某也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使用高某期货账户交易密码进行交易,造成高某期货保证金账户亏损人民币1043.1万元,共计产生交易手续费153万元,其中为该期货公司赚取手续费82万元,上交给期货交易所71万元。
高某向纪委监委举报,纪委监委调查后发现孟某某和陈某擅自运用高某账户进行交易,造成高某期货保证金账户亏损巨大。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X市营业部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孟某某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陈某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民事诉讼另案处理)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高某与该期货有限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合同成立后高某即与该期货有限公司形成委托管理期货账户资金的法律关系,该期货有限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专业的技能勤勉尽责地执行客户委托,不得未经客户同意擅自进行期货交易。而孟某某与陈某两人擅自决定操作高某的期货账户,且超出正常范围大量、频繁操作,产生了大量的手续费、佣金,其中手续费82万元被该期货公司收取。尽管该期货公司是按照正常的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从程序上是正当,但是X市营业部擅自使用客户账户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收取的手续费也相应地具有了违法属性。因此构成单位犯罪,X市营业部、孟某某、陈某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理财途径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往往会积聚起大量的资产。这些资产一旦擅自使用,就会使得资产管理活动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本案中陈某作为客户经理,为吸引客户谎称有保本理财产品,误导高某开立账户并转入高额交易保证金,这在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及业务开拓方面已然违规。因此,相关金融机构必须制定相关制度,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调查和评估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风险类型的投资活动。本案中孟某某、陈某商议之后,擅自利用掌握的密码对高某期货账户进行操作,造成账户巨额亏损。从这可以看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自身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制度和严格的程序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资金管理权的失控和失范。同时,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把进人审核关,从源头上杜绝员工“带病上岗”,要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明确行为底线。纪检监察机关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这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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