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
陈某某是A建筑公司老板,与B市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谭某某关系密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陈某某请谭某某帮助其承建相关工程项目。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在招标评审时发表倾向性意见、违规审批等方式,帮助陈某某承建相关工程项目。为感谢谭某某的帮助,陈某某以送现金、送房屋、支付家电和装修款等方式,直接或通过谭某某家人送给谭某某财物共计一百余万元。
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陈某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谭某某另案处理)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陈某某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值得注意的是,行贿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时行贿的,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而言,根据“两高”2012年12月26日《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企业家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但本案中,陈某某不仅未能遵纪守法,反而在项目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大搞权钱交易,给项目质量和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企业经营者应意识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是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发展、做强做大的重要保障。企图通过投机取巧、动歪脑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形成不良竞争风气,最终也会威胁自身长远健康发展。整治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重点领域打击力度,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强化与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保持高压态势,打出反腐败“组合拳”,并通过监察执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处理行贿违法所得及有关不正当利益。同时,深化以案促改促治,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完善机制,从源头上推进招标投标领域问题解决。结合清廉企业建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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