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A镇拟修建一条通村公路,成立招标小组负责公开招标工作,招标小组成员包括副镇长靳某、财管所李某、党政办王某,三人均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郭某在听说某村公路对外招标后,冒用B建筑公司的资质及公章投标。郭某中标后,靳某未对郭某身份及资质进行核实便安排李某在郭某提供的施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该工程项目未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进行,路面出现翻浆现象,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设计变更及工程价款调整报告,也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签单。工程完工后,郭某编造了承包人申报表及《现场签认单》,被告人靳某、李某、王某未核实变更工程量便在《现场签认单》、承包人申报表中签注“情况属实”并签名,从而确认了变更工程量翻浆量为37600.6立方米,结算工程款为1091万元;而实际翻浆量为12521.52立方米,实际工程款为315万元,致使郭某从中骗取工程款776万元,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修路情况公示后,当地村民向市纪委监委举报了这个项目。当地纪委监委迅速找靳某、李某、王某谈话进行调查,并以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将靳某等三人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法院判处靳某、李某、王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鉴于靳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处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综合考虑李某、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而本罪的行为人却严重不负责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本罪危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后果。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靳某、李某、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认真核实投标人资质、变更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就签字证明属实,致使郭某骗取工程款776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从中既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政治上不负责、工作上不认真,纪法意识、程序意识淡薄的问题,也充分暴露出相关部门监管制度的缺位、廉洁教育的缺失。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违纪违法问题,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同向发力。项目业主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按照项目标准化、监督全程化的要求,围绕项目申报、批复、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验收及效益发挥等流程,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倒查制度漏洞,督促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廉洁优质工程。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以政府投资项目重要制度落实情况为抓手,围绕监管失职、利益输送开展调查,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乱象和腐败问题,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廉洁高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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