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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45)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15:58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柯某担任A国有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A建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私刻“A建筑公司”公章,柯某同意分公司使用张某私刻的“A建筑公司”公章在某银行开设“A建筑公司”一般存款账户,交由分公司自行管理。分公司使用其私刻的“A建筑公司”公章和以A建筑公司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某建设工程项目。柯某未经集体研究,私自认可分公司承包B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及合同的有效性并任命张某为该项目负责人。

柯某同意B公司将该项目工程款1583万元汇入私开的银行账户,然后再划转到张某及张某授意的收款人名下。柯某让张某管好用好这笔工程款,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临近年关,分公司没有及时收到回款,银行账户余款不足以支持项目资金周转,工人集体到政府大楼前上访。张某看情况不妙,立马携带该项目工程银行账户余款900余万元潜逃。得知相关情况后,当地纪委监委迅速找柯某谈话,柯某详细交代了事情经过。柯某的行为导致A建筑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从本案违纪违法事实来看,柯某作为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目无法纪、擅权妄为,私自同意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私刻“A建筑公司”公章,开设银行一般存款账户,同意B公司将工程款汇入私开的银行账户,致使张某有机可乘、携款潜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受损,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企业负责人肩负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国有企业负责人要牢记第一身份第一职责,做到政治上清醒,行动上坚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要增强纪法观念,努力把党纪国法转化为内心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转化为高度自律和行为自觉,始终把党纪国法当作不能碰的“高压线”;要自觉接受监督,强化对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是对那些仍然抱有幻想的违纪违法者最直接的忠告。国有企业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法外之地”,目无法纪、擅权妄为者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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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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