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法治频道 > 司法关注

101个罪名解读(44)丨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15:57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A钢铁国贸公司经理栾某代表公司与供货方B公司、需求方C公司开展非A公司钢铁产品贸易,分别与他们签订贸易合同。A钢铁国贸公司业务人员于某违反规定委托需求方C公司的业务人员孙某传递合同原件,对于这一严重违规行为作为主管领导的栾某是知情的,但未制止。

C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利用传递合同原件的机会篡改合同条款,用假冒的合同章制作“阴阳合同”。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后,栾某未督促于某定期盘点库存及跟踪核实供货方B公司的生产与发货情况,仅凭回款情况就认为B公司没有发货,货权还在掌握之中。实际情况是三份合同的钢材均被梁某控制的C公司提走出卖,前两次用于支付A钢铁国贸公司的货款和管理费,制造依约履行合同的假象,为最后非法占有A钢铁国贸公司资金创造机会和条件,致使第三次A钢铁国贸公司损失801.7万元。栾某指使下属于某严重违反《非A钢铁产品贸易ERP操作流程》,在没有真实入库、出库手续的情况下,虚假填报实物库存和财务库存,违规操作ERP系统,致使货权控制存在严重隐患,给C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提供了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机会与条件,给A钢铁国贸公司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A钢铁国贸公司得知情况后,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栾某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当地纪委监委调查后,找栾某谈话。栾某上述行为导致A钢铁国贸公司监管、预警缺失,给C公司控制人梁某提供了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机会和条件,造成A钢铁国贸公司损失80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经法院判决,栾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某已另案处理)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栾某作为国有公司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公司管理规定且未督促业务员于某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对方制造“阴阳合同”而被诈骗,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为保障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对国有公司主管人员的教育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切实查看履约情况,认真开展尽职调查,不能仅听取口头汇报,不做实地调查,不能仅听信言语承诺,不认真核实合同履行、货物交易等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二是要强化国有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建立严谨多级的合同签订审批制度,对供应商的经营状况全面了解,对合同标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注重规范合同签订的各个环节。三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想要彻底防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除了要针对国有企业合同管理漏洞入手,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审批、履约监管制度,还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国资、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动,加强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对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失职被骗,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严从重查处,筑牢防范国家利益受损的堤坝。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荆州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湖北美术学院影视动画学院

【责任编辑:肖慧婷】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