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A钢铁国贸公司经理栾某代表公司与供货方B公司、需求方C公司开展非A公司钢铁产品贸易,分别与他们签订贸易合同。A钢铁国贸公司业务人员于某违反规定委托需求方C公司的业务人员孙某传递合同原件,对于这一严重违规行为作为主管领导的栾某是知情的,但未制止。
C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利用传递合同原件的机会篡改合同条款,用假冒的合同章制作“阴阳合同”。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后,栾某未督促于某定期盘点库存及跟踪核实供货方B公司的生产与发货情况,仅凭回款情况就认为B公司没有发货,货权还在掌握之中。实际情况是三份合同的钢材均被梁某控制的C公司提走出卖,前两次用于支付A钢铁国贸公司的货款和管理费,制造依约履行合同的假象,为最后非法占有A钢铁国贸公司资金创造机会和条件,致使第三次A钢铁国贸公司损失801.7万元。栾某指使下属于某严重违反《非A钢铁产品贸易ERP操作流程》,在没有真实入库、出库手续的情况下,虚假填报实物库存和财务库存,违规操作ERP系统,致使货权控制存在严重隐患,给C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提供了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机会与条件,给A钢铁国贸公司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A钢铁国贸公司得知情况后,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栾某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当地纪委监委调查后,找栾某谈话。栾某上述行为导致A钢铁国贸公司监管、预警缺失,给C公司控制人梁某提供了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机会和条件,造成A钢铁国贸公司损失80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经法院判决,栾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某已另案处理)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栾某作为国有公司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公司管理规定且未督促业务员于某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对方制造“阴阳合同”而被诈骗,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为保障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对国有公司主管人员的教育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切实查看履约情况,认真开展尽职调查,不能仅听取口头汇报,不做实地调查,不能仅听信言语承诺,不认真核实合同履行、货物交易等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二是要强化国有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建立严谨多级的合同签订审批制度,对供应商的经营状况全面了解,对合同标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注重规范合同签订的各个环节。三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想要彻底防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除了要针对国有企业合同管理漏洞入手,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审批、履约监管制度,还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国资、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动,加强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对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失职被骗,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严从重查处,筑牢防范国家利益受损的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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