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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42)丨非法搜查罪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15:55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钟某是某公办学校保卫科科长、孙某某、王某、韩某是学校保卫干事。接公安机关线报,后勤中心职工李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安机关将对其进行抓捕,学校保卫科负责稳控。2019年12月,钟某安排保卫干事孙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查找李某。某日上午,他们在学校职工宿舍李某女儿家楼下发现李某的车辆,钟某随即认定李某在其女儿宿舍。

当天下午,在没有相关搜查手续,且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钟某联系开锁公司对李某女儿宿舍门锁进行技术开锁,李某女儿宿舍隔壁邻居出来询问,钟某向其出示了保卫科工作证,并称是要抓捕李某。由于技术开锁未成功,钟某等人强行破锁进入李某女儿家后未发现李某,没有在室内逗留,立即走出。

派出所巡逻民警接到李某女儿邻居报警前来查看,钟某向其出示了保卫科工作证,并说明是来抓捕李某。同时,公安民警在学校菜市场附近将李某抓获。李某女儿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在接受纪委监委谈话时,钟某如实供述了当天发生的事情。

钟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具体而言包括,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等。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本案中,钟某身为某校保卫科科长法治意识淡薄,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时,在没有合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开锁进入李某女儿住宅进行搜查,侵犯他人隐私权,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中关于非法搜查罪立案情形第六条“其他非法搜查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故其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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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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