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J省S市M县某镇镇长孙某甲、镇政府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冯某为了达到迫使该镇村民洪某乙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目的,于2014年10月29日至同年12月1日,先后将洪某乙带至M宾馆、G宾馆进行看管,其间对洪某乙戴头套,捆绑手脚并实施殴打及言语威胁。
M县人民法院认定,孙某甲、冯某非法拘禁他人,造成被害人被剥夺人身自由达30余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冯某伙同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孙某甲系主犯,冯某系从犯。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孙某甲及冯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30余天,并实施捆绑、殴打等行为。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或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等行为的,应予立案。因此,孙某甲及冯某的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孙某甲、冯某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对村民洪某乙“私刑伺候”,采取看管、捆绑、殴打、威胁等手段,限制洪某乙的人身自由达30余天,既侵犯了洪某乙的人身自由权,也侵害了其身体健康权,是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
孙某甲、冯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群众放在工作的对立面,完全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践踏了纪法底线,受到刑罚处罚实属咎由自取。如今,随着依法治国推进、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滥用“私刑”侵犯人权的时代一去不复返,这是巨大的法治进步。现代法治下,国家是刑罚权的唯一行使主体,任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于法不容、于理不容、于情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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