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A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建设。项目改造中,王某甲、黄某甲在该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的帮助下,在没有取得电力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了1、2号楼的临时电表和电缆线安装工程,并由黄某甲具体组织施工。
为结算工程款,在陈某某的帮助下,王某甲又与某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某商议,以闵某公司的名义,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某水电公司也未取得电力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黄某甲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随意雇佣无许可证的安装人员,使用不合格电缆线,且未按操作规范进行安装,致使临时供电线路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能发现。
一年后,该还建房1号楼2单元电缆井临时供电线路短路,引燃电缆井内的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郑某等7人因吸入过量一氧化碳而中毒死亡,吴某礼等12人因吸入有毒烟气而受伤。
黄某甲、王某甲、闵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黄某甲、王某甲、闵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单位及个人均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背操作规范要求。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黄某甲、王某甲、闵某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电缆线路短路,酿成火灾,最终致7人死亡、12人受伤,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这个责任阀门拧得再紧也不为过。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企业决不能因为私利而忽视生产安全。务必要深刻认识到,只有安全上万无一失,才能避免一失万无。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弦,做到警钟长鸣,在监管上常抓不懈。要加强监督,严把工程项目“入口关”“实施关”“成果关”,以有力有效监督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廉洁、高效推进,防风险于未然,给群众以安宁。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建者”需自律,“监者”要守正,我们每个人也应当好安全员,以常态化、全民化防控应对隐蔽性、突发性风险,筑牢守好安全生产的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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