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2016年7月,刘某某在担任某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科长期间,发现该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在代办公司登记过程中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地址重复、签名雷同等问题,后洪某明确告知刘某某其提供的申请材料除身份证外其余均系伪造。在洪某许诺每办理成功一家公司营业执照给500元好处费的情况下,刘某某予以审批通过。至2017年1月份止,刘某某共收受洪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后洪某使用虚假材料注册成功的公司被用于虚开普通发票。
洪某虚开发票案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28日,刘某某向某市国库支付局廉政账户上交人民币8000元。同年5月18日,刘某某涉嫌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立案调查。同年5月26日,刘某某向某市国库支付局账户上交人民币160000元。
2018年8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某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在明知洪某提供虚假的公司注册登记材料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违反审批程序,为其办理注册登记,致使洪某利用上述公司虚开发票犯罪行为得逞,使国家税款遭受重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应予立案。”因此,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管理公司罪。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作为窗口部门,理应坚持积极服务人民,展现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刘某某作为领导干部更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秉公办理,但其却为了一己私欲,突破法律的底线。刘某某滥用的是手中的职权,损害的却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本案暴露出少数基层领导干部纪法意识、服务群众的意识薄弱,尤其在涉及项目审批、材料审核等特殊工作岗位时,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仍多发易发。民之所望,剑之所向,应充分认识到持续纠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的重要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关键岗位和关键人群,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对危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零容忍,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震慑效应。要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从而推动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工作取得持久性成效,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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