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典型案例
暨某党,男,先后任G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G市F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县处级干部)。G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央有关规定联合发布通知,要求G市县处(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定期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个人收入及境内外财产等情况,还规定了不如实申报的处罚细则。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领导干部应定期申报个人的婚姻状况、个人及亲属在境内外居住和国籍以及境内外财产的状况。
2003年8月,暨某党妻子李某在澳门香港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开设港币账户。李某先后存入港币20万元、95万元,用于购买两处澳门房产。
2007年8月,暨某党首次向组织申报个人婚姻、财产、家庭居住情况,至2015年12月30日最后一次申报为止,其只向组织报告了个人的年收入、女儿暨某琦在国外留学、与妻子李某2010年协议离婚以及本人出国(境)旅游的情况,未按相关规定报告境外存款及房产情况。
2016年1月起,当地纪委对暨某党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多次找其谈话,但其没有交代问题。同年9月,当地纪委对暨某党采取“两规”措施,将暨某党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交人民检察院侦办。暨某党违反国家规定,对其在境外的数额较大存款隐瞒不报,其行为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2018年,经法院判决,暨某党犯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还犯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暨某党与李某在夫妻关系未解除时,李某已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并存款用于购置境外物业,暨某党作为应当按规定申报财产的领导干部,对其妻的境外存款长期隐瞒不报,其行为符合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1999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暨某党涉案数额远超30万元人民币,故暨某党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隐瞒境外存款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暨某党的问题源于不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究其原因,在于一些领导干部做贼心虚不敢报告、心存侥幸不想报告、投机钻空选择报告。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也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观念强不强的重要标准。暨某党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不老实,搞“缺斤少两”,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体现。广大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习惯于做“透明人”,向党组织说真话说实话,如实向组织亮家底。对于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领导干部,更不应该通过向组织瞒报的方式逃避问题,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老老实实及早向组织说明问题,积极改过自新。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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