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典型案例
某年9月16日,H省某财务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强,组织徐某高、王某光等十余人追讨债务,与对方在H省D市G区S街道发生打斗,造成对方黄某文左手腕被砍伤,双方均有人员受伤。事发当晚,徐某强打电话告知幕后老板徐某伟,徐某伟向辖区派出所辅警黄某群求助。次日,黄某群到派出所查询该案件信息,在其向领导汇报工作走到派出所所长谢某雄办公室门口处时,听到关门的室内有人在讲话,便驻足探听。谢某雄正在向副所长吴某鹏交代侦查“9.16案件”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收集相关监控等证据,及时安排法医做初步伤情鉴定,把材料做好,准备把此案以涉黑恶线索报告给市扫黑办。”随后,黄某群向徐某伟电话泄密,将市公安把此案件当作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打击的侦查方案泄露给徐某伟。徐某伟安排涉案人员徐某强、徐某高、王某光等人逃走藏匿,导致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难度增大,并导致对涉恶势力犯罪团伙集中抓捕行动的延误。
D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群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徐某伟、徐某强、徐某高、王某光等人另案处理)。
分析点评
本案中黄某群身为公安辅警,应当对其在工作中获悉的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负有严格保密义务,熟知泄露国家秘密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故意违反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把公安机关打击涉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侦查方案故意泄露给犯罪嫌疑人,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逃匿,导致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难度增大及对涉恶势力犯罪团伙集中抓捕行动的延误,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身为国家执法人员,更应清楚泄露案件侦查方案等秘密事项会给执法工作带来严重后果,这种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恶劣行径,不仅严重违反了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而且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更是给公众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应从重处罚。
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其现实价值的重大与后期影响之深远毋庸置疑。国家秘密的载体从产生到消亡这一全过程化的保护措施,都凝聚了无数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一项无法分割的工作,是一损俱损的集体工作的体现。保密工作需慎之又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保密工作素养,切实筑牢安全保密防线。同时,保持最起码的国家安全与保密意识,应成为每位公民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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