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B镇某村以铺设供水管道的名义,向该县扶贫办申请扶贫项目资金,项目采取先施工后拨款的方式。B镇自来水厂无偿为该村铺设了供水管道,该村支书马某某用该项目向扶贫办申请验收合格后,用两张虚假的15万元的自来水管发票、合同书等材料通过审核,并获得扶贫办15万元自来水专项资金。马某某在告知村委会相关干部后,将由其保管的15万元扶贫款挪用于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及村里公路护坡建设。马某某自知挪用扶贫专项款的行为终将被发现,于是他选择主动投案,在投案途中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扶贫款15万元,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被告人马某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分析点评
马某某作为经手和保管特定款物的村支书,明知扶贫款应专款专用,却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扶贫专项资金用于公用,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马某某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本案中,马某某采取虚假发票、合同书的手段骗取自来水专项资金,并擅自将该专项资金15万元挪用于村委会办公楼建设及村里公路护坡建设等公用,表面看上去是“为公”,但实质上侵害了村干部的职务廉洁性以及特定款物的专属性质。在供水管道与村委会建设之间,马某某拆东墙补西墙,虽然水通了、楼盖了,但是却给村级财务留下了15万元的“窟窿”,为后续发展带来隐患。
专款的拨付、使用,缺少强有力的监管,也为马某某“瞒天过海”提供了可乘之机。专款需专审、专用要专核,必须健全完善对特定款物的数量、审批、发放、使用、效果等环节的审核,切实防止“专款专用”变“专用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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