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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30)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14:40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A小学是一所农村公办寄宿制学校,全校学生952人,住校生多达502人。因学生寝室拆建,学校将一栋旧教学楼改造为学生宿舍楼,整栋楼仅有一个楼梯通道,在二楼西侧设有一间值班室。

因宿舍楼有安全隐患,该小学校长杜某组织制定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值班表,安排6名校委会成员轮流值班,每天一位值班领导带领两位值日老师负责宿舍楼安全。值班领导要住在宿舍楼的值班室内,每天早上5点55分负责开门。

当年10月,因该校旧楼拆除,教师杜某甲无房居住,经该校校委会研究决定,由杜某甲住学生宿舍楼值班室,帮助值班领导负责住宿学生安全。次年春季开学第一周,按照值日表安排,当天由张某作为值班领导负责照看学生。当天晚上,因杜某甲妻子在宿舍楼值班室内住宿,张某未能留宿值班室,自行回家住宿。第二天清晨6点起床铃响前后,住宿学生起床并陆续下楼,由于张某和杜某甲没有按时打开一楼铁门,致使急于出门的学生下楼时相互拥挤,最终导致四人死亡七人受伤。

杜某、张某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杜某甲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杜某疏于对学校教育设施安全、宿舍值班制度领导和监督落实,致使学校值班领导执行值班制度不严不实;张某擅自脱岗,未按时打开一楼铁门,最终造成这一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杜某、张某、杜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这一起校园安全事故,教训深刻、代价惨痛。要杜绝教育设施安全事故,堵塞教育教学安全隐患漏洞,必须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针对教育设施安全漏洞和薄弱环节入手,以科学的制度和严格的监管推动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学校主体责任落实落地、见底见效。教育、应急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监测监管力度,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切实将安全隐患和问题苗头遏制在萌芽阶段。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定位,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加大对制度执行不力、落实安全责任不力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持续深化以案促改,全力筑牢校园安全的坚固屏障。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随州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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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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