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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29)丨报复陷害罪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14:39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典型案例

A县委书记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索要他人现金和首饰、字画、烟酒、衣服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三百二十七万元。杜某某得知A县B村原支部书记张某某举报其违法犯罪、受贿卖官行为后,即利用职权,借A县公安局处理群众反映张某某有关问题之机,指示A县公安局“快查快办”。A县公安局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对张某某进行搜查,以所谓“非法储存爆炸物品”为由对张某某开展侦查,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在张某某赴京告状拘留未能执行的情况下,杜某某指使和催促公安人员外出抓捕张某某。之后,A县公安局将张某某带回A县,关押于A县看守所达半年之久,后张某某被无罪释放。

C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报复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其赃款人民币三百二十七万元。

(三)分析点评

“报复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这些民主权利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杜某某作为A县委书记,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张某某实行打击报复,指使县公安局非法对其进行抓捕,并关押于看守所达半年之久,严重损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情节严重,影响非常恶劣,应当以报复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看,杜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无法纪、肆意妄为,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毫无畏戒之心,当“一霸手”、做“土皇帝”,出现问题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只想通过报复陷害堵住他人嘴巴,这必将得到法律的严惩。党员干部要时刻秉持为民初心,切实为人民谋利益;要增强纪法观念,做学法、懂法、用法的带头人;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政绩的重要指标;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以身正行,真正做人民的好公仆。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黄石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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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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