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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28)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14:14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某国有物流集团某港口库主任冯某在担任该库主任期间,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请托,利用全面管理该库的职务便利,多次单独或指使该港口库财务部副部长张某滥用职权,违反财务担保相关规定以该库名义为麦某个人或名下企业在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后麦某的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银行要求该库履行担保责任,截至案发致使该库遭受损失合计22570.0497万元。

冯某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冯某还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或者不正当行使职权,通常表现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无权事项,或者背离职务要求,胡乱作为以及故意不履职。冯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明知是违规违法,却胆大妄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高达2亿余元,影响十分恶劣,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暴露出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和责任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必须持续深化国企反腐败工作。国有企业要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设,建立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要深入推进清廉国企建设,加强党纪国法教育,推动国企从业人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重大事项决策,重点项目、重大工程中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等环节强化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对国有企业“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坚决纠治违规决策等问题。要加大对国有企业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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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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