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某年12月13日、14日,B市某国际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入境检查一队原检查员张某,为使他人顺利偷越国(边)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无人入境的情况下,在他人提供的多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上加盖了入境验讫章,伪造入境记录,并录入电脑存档。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正在录入第五本护照的入境资料时,被查获归案,缴获护照八本。
经查,张某身为国家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为谋私利,其行为违反了国(边)境管理法规,破坏了国家边防检查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触犯了刑律,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被发现,应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所犯罪行从轻处罚。
张某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案护照八本,予以没收。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七条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对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查验核准,是边防检查人员的职责。
张某作为B市出入境检查总站入境检查一队的检查员,负有对出入境人员的证件进行查验核准的职责,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无人入境的情况下,在他人提供的护照上加盖入境验讫章、伪造入境记录,致使持该护照的偷越国(边)境人员可不受相关规定的限制,较为顺利的出境,实质上是一种滥用职权的放行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特征,应以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定罪处罚。
从本案的违法事实来看,张某掌握入境验讫章,可以随意使用来伪造入境记录,由此可见对边防检查人员的监管机制缺失,边防检查人员稍有思想滑坡,就有可能为了利益或者人情面子,触犯法律红线。防止边防检查人员滥用职权,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用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强警示教育,对心存侥幸之人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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