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
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以1000万元购买了某国有参股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某机械配件子公司。在此期间,王某为低价购买并在将来承揽业务上得到照顾,向该国有参股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赠送人民币100万元。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私有企业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上述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权钱交易案件,被告人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某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王某通过给予刘某好处费来维持项目合作从而获取利益,该行为违反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经营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机关或其所属部门也可能成为主体要件。
说起行贿受贿,很多人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涉及,殊不知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同样构成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是有一些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行为人都向受贿人给予了财物,且数额较大,但是二者之间在主体范围、行贿对象、侵犯客体、法定刑等四个方面上依然存在本质区别。
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纪检监察机关应转变观念,在查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对行贿行为也坚决予以查处,进一步压缩“围猎”空间,不断释放强烈信号。要双管齐下,既严厉打击受贿者,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让行贿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又严惩行贿人,露头就打、一追到底,让行贿者无利可图,让他们不敢行贿,让腐败者失去腐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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