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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24)丨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13:38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张某,男,原S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民警,受女友(另案处理)之托,在明知刘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有关材料,企图为不符合申办出国护照条件的申请人骗取护照的情况下,违反申办护照应由申请人本人送交申请材料并接受询问等规定,先后受理刘某等人代交的童某等11人的出国申请材料,使上述11人骗得了护照。

最终,张某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张某明知刘某是办理护照的“黄牛”,违规受理其申请并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其行为符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只要存在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应予立案。张某不仅存在该行为,还为多名偷越国(边)境人员违规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张某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张某作为负责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民警,其权力直接影响国家边境秩序。张某本应恪尽职守、秉公用权,却置国家和人民利益于不顾,滥开出口,失职渎职,使多名偷越国(边)境人员成功办理了相关证件,破坏了国家边境正常管理秩序,危及了社会平安稳定。公权力是把“双刃剑”,心中装着人民,它将成为造福一方的利器;心中只有自己,最终必将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张某身为人民警察、执法人员,其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执法犯法,其行为完全背离了公安机关的宗旨,败坏了人民警察队伍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要从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依法履职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没有约束的公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襄阳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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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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