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典型案例】
黄某洲,男,中共党员,先后任F市L县副县长、副书记,F市N县委副书记、县长、书记,F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2017年3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F市原纪委监察局立案审查。截至立案审查时,黄某洲个人和家庭拥有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028.5686万元(不包含黄某洲与他人共同受贿部分),黄某洲个人和家庭支出共计47.4668万元,黄某洲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共计501.3482万元。
经查,黄某洲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的合法收入。黄某洲对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同年8月,F市原纪委监察局给予黄某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黄某洲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黄某洲同时还犯受贿罪、贪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违法犯罪所得全部追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计算“非法所得”(即差额)时,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根据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黄某洲涉案数额远超3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因此,黄某洲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黄某洲在组织培养下,一步步成长为县级领导干部,理应心怀感恩,对党尽忠、为民服务,最终却沦为阶下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或者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黄某洲正是因为信仰迷茫、精神迷失,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出现扭曲异化,把金钱作为衡量成就的标准、作为人生的追求,最终走上一条不归路。《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细看黄某洲的贪腐之路,就是其与家庭成员联手的敛财之路。黄某洲不仅自己贪腐,而且帮助、纵容家属打着他的旗号敛财,不仅自己违纪违法,还带坏家人和亲属,不仅伤害了自己,还伤害了家庭。黄某洲案警醒我们,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而是事关廉洁的大事,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正确处理公与私、情与法的关系,对家人要爱之有度、管之有方,千万不能让亲情关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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