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商检徇私舞弊罪】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宋某在担任某省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冶炼原料检测实验室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便利,在该省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口的铜精矿报检过程中,受该公司经理李某的请托,在明知报检的铜精矿有害元素氟含量不符合限量值要求的情况下,为避免该公司的货物被退运或销毁,先后35次指使其所在实验室下属工作人员胡某(另案处理)将超标的检测数据修改为达标,并伪造检验结果。期间,宋某先后多次收受李某以微信转账形式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5000元。
宋某犯商检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
进口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宋某身为检测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把自己手中的检验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对本不合格的铜精矿进行检验合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商检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权力是一面镜子,能照出党员干部是为民谋利还是以权谋私。公权姓公,一丝一毫不能私用,必须正确运用权力,让权力真正造福人民。本案警示我们:有权不可任性,用权必受监督,滥权必被追究。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姓“公”而不姓“私”,始终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与使命,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铭刻在心,落实在行动上。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行使,瞄准重点人、重点事发力,强化对手握关键权力干部的监督,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权力划出边界、定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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