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金某是A地某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以下简称美院附中)校长,该校参加了A地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的A地高级中等学校提前招生活动。为照顾各方面的“关系”,金某决定录取11名均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并指使负责考试分数录入的工作人员在计算机上将上述考生的考试成绩改为符合录取标准的分数后上报A地教育考试院审批,使上述考试成绩不合格的11名考生均被美院附中录取。在此期间,金某等人将上述11名考生试卷上的分数改为与计算机上登记的一致。金某等人为防止上述事实败露,又分别将已改过分数的考试试卷重做后备案。后金某徇私舞弊的问题线索被考生家属举报,A地纪委监委开展调查。
最终,金某因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形:(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2)为私利,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3)弄虚作假,把自己的亲朋好友招收为公务员、学生;(4)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它主要表现为国家的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意识上为故意的,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公务员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即断定为此罪,一经发现一般处罚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情节严重。从本案看,金某等人在招收学生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无端排挤掉,而将11名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改分后予以录取,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群众举报,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依法应予惩处。要清楚的认识到,依法保障国家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正常秩序,是提高国家公务员素质,实现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条件,也是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条件。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切实贯彻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犯罪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直接破坏了国家招收公务员、学生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的管理秩序。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露头就打,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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