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法治频道 > 司法关注

101个罪名解读(13)丨环境监管失职罪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13:08 来源: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A区某企业在没有向区环保分局备案且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的情况下,对危险废物进行非法处置,同时利用违法扩建的新装置违法生产危险废物,为节约成本该化工厂多次将危险废物交给不具备处理资质的人非法处置,在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时发生泄露,致使沿线1公里范围内大气受到污染。被群众举报。A市环保局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姚某、贺某参加了事故处置,二人仍未对该厂危险废物处置问题引起重视。再次检查验收时,在未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去向的情况下,二人签署现场验收合格单。几天后,该厂的危险废物在一个煤矿被非法焚烧,周边群众发现后,向纪委监委举报。

经评估和确认,该企业的上述行为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约合人民币42.3万元。

经查,负责现场监管的时任区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姚某、副大队长贺某,在负责现场监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监管不仔细。姚某、贺某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因二人自首,且有悔罪表现,犯罪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姚某、贺某作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辖区监管企业进行现场监管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能建议采取或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姚某、贺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污染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是重大民生问题,而监管失职是广大群众深恶痛疾的问题之一。案例中的姚某、贺某放任污染于不顾,纵容包庇企业违法,造成的环境之殇,让群众“埋单”,既为企业发展埋下“祸根”,也严重影响干群关系,更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深刻吸取教训,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敢于对环境污染问题动真碰硬、盯住不放,守好守牢生态环保底线。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持续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失责严处,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决不能让监管形同虚设,图形式走过场,甚至纵容包庇,真正做到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和成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盼。

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荆门市纪委监委宣传部

湖北美术学院影视动画学院

【责任编辑:肖慧婷】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