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K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城区责任区刑警队将未上缴财政账户的罚没款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49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设立“小金库”,时任城区刑警队队长的谢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从“小金库”中支出25万余元,以加班费、绩效考核费、节假日值班费等名目,发放给城区刑警队工作人员,其中谢某个人分得2万余元。
谢某身为K县刑侦大队城区责任区刑警队队长,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上缴给国家的罚没款,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2019年12月,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认定谢某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谢某身为K县刑侦大队城区责任区刑警队队长,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刑警队未上缴财政账户的罚没款等财物私分给城区刑警队工作人员。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谢某以单位名义私分罚没款等财物25万余元,达到了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谢某作为对私分罚没财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分罚没财物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该刑警队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多次将罚没款不上缴财政账户,金额高达149万元,反映出该单位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认识不足、罚没财物监管机制不健全。谢某身为刑警队队长,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无视制度监管,擅自将罚没款以单位名义私分给刑警队工作人员,加班费、绩效考核费、节假日值班费等所谓的“公共支出”看似合理,但仍改变不了私分罚没款以满足小群体私利的实质。要铲除私分罚没财物的犯罪土壤,根本上要规范执法程序,强化依法执法意识,严格按程序处置罚没财物;重点是要健全罚没财物监管机制,建立罚没财物管理台账,合理界定罚没财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做到责任明晰,确保罚没财物的保管、移送、报备等环节在“阳光下运行”。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凝聚强大反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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