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
吴某甲,中共党员,系H市看守所民警。2017年12月,孟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H市公安局羁押于H市看守所,2018年1月3日,吴某甲负责对孟某乙进行管教。2018年5月,孟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H市人民法院审理,吴某甲同孟某乙商量,决定由吴某甲出面找人帮忙。吴某甲在孟某乙的授意下,联系孟某乙朋友邬某,邬某拿出1万元给吴某甲找关系请人吃饭,但吴某甲将1万元私用。后吴某甲又通过邬某联系孟某乙的朋友方某,并从方某处借款9万元找人帮忙。吴某甲从方某处拿到9万元现金后,自己从中截留4万元,将另外的5万元交给H市人民检察院的叶某,让叶某出面找法院说情。叶某拿钱后到法院找主审法官,请求对孟某乙从轻判处,被主审法官拒绝,后孟某乙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查,吴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居中联络,向司法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涉嫌介绍贿赂罪。2018年10月12日,X县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9日,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9年4月29日,吴某甲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是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国企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条件,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吴某甲利用看守所民警的职务便利,在犯罪分子与司法工作人员之间居中联络,最终促使犯罪分子的行贿行为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得以实现,其行为属于介绍贿赂。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不满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向司法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也应予立案。因此,吴某甲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介绍贿赂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吴某甲身为看守所民警,本应对犯罪分子进行过渡管理教育,却打起犯罪分子主意,做起犯罪分子的“生意”,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从司法实践来看,介绍贿赂行为既影响了党政机关职能的正常行使,也破坏了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既拉拢腐蚀了干部,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试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都像吴某甲一样拿着权力做交易,司法机关将公信全无,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重拳整治介绍贿赂行为,首先要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党员和公职人员对贿赂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尤其要加强法律法规、党纪党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他们依法规范履职。各党政机关要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纪法宣传和警示教育,防微杜渐,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介绍贿赂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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