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三周年,梁子湖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梁子镇沙湾村村委会举行公开庭审,周边村民共计40余名到场旁听。
2022年8月19日晚,为满足口腹之欲,被告人夏某、王某驾驶渔船在武昌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梁子湖元洲头水域,使用事先准备好的10条刺网下网捕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扣押渔获物共计73.88公斤。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梁子湖区检察院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鉴定,以此为依据,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确定被告人夏某和王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夏某和王某主动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376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王某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庭上,被告人夏某、王某认罪认罚,表示愿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法庭当场宣判。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当庭以案释法,以本案为例,向旁听的村民阐释了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解释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含义、构成要件、认定和量刑标准等法律知识,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强化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通过今天参加庭审,我们知道了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重要性,也知道非法捕捞水产品是要受处罚的,以后我们坚决不会到梁子湖里捕鱼了。”参与旁听的村民们在庭审结束后纷纷对着检察官说道。
庭审开在“家门口”,感受“沉浸式”普法的宣传方式打通了普法“最后一公里”,让群众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让法治信仰在人民群众心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