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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22:18 来源: 湖北高院

基本案情

2023年,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以创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为契机,结合辖区发展大局和特色产业,采取“不增编、不建房”,依托“一线一屏一团队”的方式,设立了16个商事纠纷共享法庭。其中,既有扎根汉正街、硚口经济开发区的商圈、园区共享法庭,也有倡导“让内行人说理,法院人说法”的商会共享法庭;既有“云端”消费维权共享法庭,也有聚焦重点行业的金融、商贸物流共享法庭。每个共享法庭既有统一规范的工作流程,又专注于不同领域、各具特色,在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1:园区共享法庭成功调解冯某等人与某建设公司、郑某劳务纠纷案。冯某等四人系在班组长郑某的带领下,从事某小学项目泥工工作的农民工。郑某仅按月支付少量生活费,直至项目完工也未进行结算。冯某等人投诉至硚口区劳动监察大队后,郑某却表示不认识冯某等人,拒绝支付工资。冯某等人遂向硚口经济开发区园区共享法庭求助。接到消息后,法院迅速启动与工会的诉调对接机制,向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前期情况,同时与工会调解员一起向郑某及某建设公司释法明理,督促其与冯某等人进行对账核算。双方确定工资金额后,共享法庭庭务主任和工会调解员共同指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进行网上立案,案件从立案到出具民事调解书仅用时10天。法院在发放民事调解书的同时,还向郑某及某建设公司送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防范手册》,提示企业规范用工管理,让农民工“安心不忧薪”。

案例2:商会共享法庭成功调解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随着消费市场持续复苏,为了更好聚集人气,2022年,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某文化传播公司负责其名下某商业体的户外活动策划和执行。某文化传播公司在五一、端午等节假日陆续策划了一系列主题活动并提供了场地布置、设备租赁等服务,金额共计22万元。活动结束后,某房地产公司仅仅支付了2万余元并怠于办理结算手续。多次催款无果后,某文化传播公司于2023年7月诉至硚口区法院。恰逢商会共享法庭成立,某文化传播公司表示希望借助共享法庭的力量牵线搭桥,尽快达成和解。在法院、工商联和商会的主持下,双方对服务的场次、内容、金额等进行了对账,消除了误会,最终握手言和。签订调解协议后,法院向某房地产公司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督促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迟延履行近一年的服务合同纠纷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必须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硚口区法院以商事纠纷共享法庭为依托,将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向前延伸、向下扎根,引入工会、商会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力量,让矛盾纠纷以最快速度、最低成本化解,同时通过风险手册、告知书等方式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依规经营,努力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交出了“以法治共享促基层善治”的解题思路。商事纠纷共享法庭成立半年来,累计参与指导调解350余次,开展“普法微课堂”16场,惠及群众1200余人次,硚口区法院全年新收涉企民商事案件数同比下降16%。

基本案情

某汽车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正式发布新一代某车型并投入市场销售,该车型于2021年4月16日获得3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某科技公司在抖音平台注册某账号,自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前后发布了53条涉该车型负面测评短视频。汽车公司曾就部分视频向抖音平台举报,平台认定视频违规并进行处罚后,该自媒体仍继续发布相关视频。根据公证资料显示,科技公司发布的视频收到点赞103万余次,评论约6.7万次。汽车公司认为科技公司的系列视频对其产生了巨大负面影响,构成网络侵权,诉至法院。武汉经开区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汽车公司名誉权,判决科技公司删除相关视频、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一审宣判后科技公司提起上诉,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对企业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法治环境,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应有之义。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少网络自媒体通过发布言论、短视频等形式获取关注流量,且呈现组织化、商业化趋势,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厘清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平衡保护各方利益责无旁贷。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没有汽车维修及测评相关资质,利用拆卸、损毁、破坏标的车辆的方式制作和发布带有明显贬损含义的不实测评视频,获得网络流量牟利,视频报价每条5万元至15万元不等,已超出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和正常舆论批评监督的范畴,行为构成侵害汽车公司名誉权。科技公司恶意发表不实言论误导消费者,以极低的成本造成汽车公司巨额投入研发的产品市场评价降低,相关产品交易机会减少,给汽车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汽车市场竞争秩序,理应从严从重惩处。本案的裁判结果依法规范了网络自媒体言论自由边界,有力维护了企业声誉,打击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汽车产业等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湖北某国际贸易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其中股东傅某原有出资25万元,增资974万元。傅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国际贸易公司转款999万元,国际贸易公司向傅某出具了《股东投资确认书》。

2021年5月,国际贸易公司债权人湖北某电气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傅某在未实际出资的974万元范围内对国际贸易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傅某个人银行账户原有资金仅万余元,其出资999万元均来源于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江某的转账,江某的资金又来源于国际贸易公司或江某实控公司的转账。傅某的出资进入国际贸易公司账户后,又被迅速转入江某或江某实控公司的账户,全部出资款项的转入、转出形成闭环。襄阳中院认为,傅某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与江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傅某和江某循环使用同一笔资金增资,违反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有关规定,该虚假出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023年2月,襄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傅某在未出资的974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国际贸易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严守法人财产独立原则,依法规范股东滥用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维护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责任相互分离、产权结构明晰的现代企业结构,是规范民营企业治理结构,弘扬诚实守信经营法治文化的基础。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债权人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胜诉案例。襄阳中院依法严格审查股东增资资金的真实来源,准确判定股东虚假出资行为,明确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和股东应负的补充赔偿责任,既维护了公司利益,又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规范投资者依法投资,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具有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修某某以湖北某环保公司名义向南京某机电公司采购10套斯凯孚品牌轴承,买卖合同载明假一罚十。到货后,修某某委托公证处到提货地点进行现状保全公证,随后将轴承取回。在此期间,轴承被人为调换。后修某某申请轴承厂家鉴定轴承真伪,鉴定结论显示10套轴承中9套系假冒产品。拿到鉴定结论后,修某某以湖北某环保公司名义向鄂城区法院起诉南京某机电公司,要求判令南京某机电公司返还已收货款,依据假一赔十的约定赔偿350万余元,并赔偿其因第三方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22万余元。同时,修某某以湖北某环保公司名义与济南某设备公司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并以上述轴承系假冒伪劣产品为由主动向济南某设备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后济南某设备公司将款汇至修某某指定的关联公司。

鄂城区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湖北某环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湖北某环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证据。鄂州中院经研判发现该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不宜由湖北某环保公司单方调查,便迅速赶赴提货仓库勘察、向公证处、济南某设备公司了解情况。调查过程中,湖北某环保公司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鄂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起诉,同时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并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罪向公安部门移交线索。

2023年4月,鄂城区法院以修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修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鄂州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言以诚为尺、行以法为度”。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为追求非法利益或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捏造的事实、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而且妨害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严重破坏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本案中,鄂州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运用调查核实权抽丝剥茧,通过排查“案中案”发现犯罪线索,让精心炮制的“假官司”现出原形。民商事审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还诚信企业“清白”;刑事审判打击虚假诉讼,还市场秩序“清朗”。本案民、刑双驱,对于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某知名技术公司的技术顾问李某(化名)在家中非法进入公司其他研发人员的电子邮箱,擅自下载、打印邮件内的技术秘密文件。2020年5月李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电脑的恢复数据及打印资料中查获5项技术秘密,案发后该公司紧急更换电子邮箱系统。江岸区法院经审查确定该公司的损失包括技术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及更换电子邮箱的补救费用共计1355万元,认定李某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是激发社会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前提。本案系湖北省首例“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院在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上的做法有一定示范作用。

一是前移保护防线,送上司法护企“及时雨”。准确认定被告人登录他人电子邮箱下载、打印技术秘密属于采用“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严厉打击已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使用或披露的行为,前移商业秘密保护防线,防止企业损失扩大。

二是创新多元化查明机制,提升技术事实查明“精准度”。适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召开庭前会议、邀请技术专家出庭、开展专家咨询 “三步走”程序,充分调查论证涉案技术信息的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等专业问题,清晰界定企业技术秘密属性,精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三是明晰定损方法,树立商业秘密强保护“风向标”。适用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严格审查评估报告,将技术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和更换电子邮箱的合理补救费用一并计入损失数额,有效解决“窃而未用”商业秘密定损难的问题,提升商业秘密保护强度。

四是推动鉴定补贴制度落地,降低企业维权“高门槛”。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类案件鉴定成本过高的问题,法院召集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区检察院及市商业秘密领域智库专家等座谈,建议相关部门制定鉴定补贴政策。2023年9月2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建议,出台《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切实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五是助力完善保密体系,筑牢商业秘密保护“防火墙”。案件宣判后,法院对被害单位进行判后答疑,建议企业制定更具体的保密措施,同时重视对保密措施的落实,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要及时弥补安全漏洞、升级保密系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基本案情

老河口市某物流公司在当地属于支柱型民营企业。2021年5月,该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授意员工陈某伪造相关文件资料,先后参加2014、2015年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获得物流资金共计800万元。肖某、陈某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起诉。肖某被羁押后,物流公司多个项目停滞,经营困难,员工失业。2021年5月,谷城县法院受襄阳中院指定管辖审理该案。经谷城县法院审慎评估,案发后,肖某、陈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企业主动、全额退缴物流资金,涉案企业符合适用合规监管情形。2022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批准对物流公司启动合规监管;同年6月,两个月合规考察结束后,物流公司经评议验收合格。谷城县法院最终判决对两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涉企案件合规审查改革是湖北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着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推动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的有益探索。本案中,谷城县法院联合检察院在案件审判阶段开展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给予涉案企业“改过自新、脱胎换骨”的机会,企业最终完成了管理不规范、诚信经营观念不深入等8项具体问题的整改,同时围绕合规风险点健全完善了各类合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14项,设立合规风控办公室、选聘专业法律顾问,重大项目立项时主动咨询第三方合规机构,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企业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后,新增资产价值约1.5亿,解决当地千余人的就业需求,年纳税额从100万元增长到300余万元,企业负责人在湖北省法治民企建设现场交流会上作了交流发言。涉企案件合规审查不是终点,而是起点,人民法院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惩治与保护并举,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最终达到挽救企业重生、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助推企业管理规范化、治理法治化。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5日,宜昌市某科学研究所与宜昌市蔬菜产业协会就科学研究所所在的51.09亩土地签订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2月8日,科学研究所与西陵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约定土地征收补偿总价款为1318余万元,并就补偿款支付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其后,因西陵区政府未按期足额支付补偿款,科学研究所于2023年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西陵区政府依约支付征收补偿余款35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宜昌市蔬菜产业协会承担连带责任。

为妥善处理案涉争议,宜昌中院庭前向西陵区政府发出《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告知出庭负责人在庭审阶段就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争议解决方案发表意见。西陵区政府高度重视,由政府“一把手”到庭应诉。庭审中,西陵区区长积极回应法庭调查以及原告诉求,表示西陵区政府将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进,做好沟通协商,妥善解决争议。庭后,西陵区政府迅速组织召开协调会,各方当事人就责任主体、款项数额、支付期限等具体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形成备忘录,约定由市蔬菜协会向科学研究所分期支付补偿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3769617元。2023年8月16日、18日和9月15日,市蔬菜协会分三期支付完毕涉案款项。最终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历时八年的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是衡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宜昌中院以“示范引领,机制保障”,加速推动“一把手”出庭应诉常态化,力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本案中,人民法院一方面在庭前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一把手”积极到庭应诉,并通过规范庭审流程,将“一把手”当庭发言发声、回答焦点问题作为重要环节,实现行政首长“就事论事”,对争议和顾虑作正面回应和直接表态,彻底解决“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行政诉讼困境;另一方面,主动延伸解纷诉讼服务链条,提供多元调解平台,多次组织协调各方交换意见,敦促调解方案落实到位。本案争议得以妥善、高效化解,充分展现了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制度优势和地方政府良好的法治形象,提升了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对推进湖北法院行政审判提质增效、争创一流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基本案情

武汉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是市属国企和某上市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文旅企业,拥有全国首部漂移式多维体验剧、全国著名旅游演艺精品、武汉城市文化旅游新名片——《知音号》。文旅公司前期投入巨额资金用于剧目创作、场景搭建,每年须支付高额船舶租金、版权使用费、演职人员工资等,运营成本高昂。近三年来,受新冠疫情、长江水文状况等影响,公司收入大幅下降,债务规模高达近4亿元,经营“搁浅”。2023年初,债权人以文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江岸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人民法院经充分评估认为文旅公司具有极高重整价值,依法受理对该公司的重整申请。法院第一时间采取“遴选+摇号”方式选任经验丰富、实力过硬、责任心强的管理人,督促指导其迅速完成尽职调查,接受破产债权申报并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为确保重整期间《知音号》正常演出,最大程度提升企业价值,法院指导管理人转换重整模式和工作思路,由外部招募转向内部盘活,协助企业制定施行各类“降本增效”经营方案,实行“演出业务继续经营、管理人监督、法院总协调”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重整期间,文旅公司的经营逐渐回归正轨,各项收入稳步增长。2023年10月31日,文旅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全部表决组全票表决通过。11月23日,江岸区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法院已确认所有无异议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将债转股后三家债权人的股权划转至新股东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拟现金清偿的债务明细及款项已由投资人付至管理人账户,其他重整计划正稳步推进中。

典型意义

“高山流水遇知音”的古老传说始于秀丽的武汉月湖之滨,在代代相因的传颂中,“知音”情结早已绘入中华民族的精神底色。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采取保护、救治、复健一体化举措,帮助“知音号”——这艘长江上的“梦幻游轮”涅槃重生、扬帆起航,让武汉重新满怀“知音”热情,笑迎八方来客。该案也是武汉法院近年来审结的首例文旅企业重整案。

一是量体裁衣定方案。充分发挥“知音号”在剧目独创性、行业知名度、市场号召力等方面的优势,创新实行“演出业务继续经营、管理人监督、法院总协调”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根据重整企业出资人一方为国企,另一方为知名上市演出制作公司的特征,搭建国企—民企、债权人—债务人优质平台,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充分沟通、磋商,依法起草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将文旅公司原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对各项经营性质债权进行精细分类等方式对债权人利益进行调整:职工债权和小额债权以现金形式100%清偿,大额债权以债转股方式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采用现金和债转股、留债等方式获得最大限度清偿。

二是府院联动形合力。法院协调有关部门快速解封重整企业仅剩的500余万元资金,成功化解企业流动性资金危机。官方宣传机构利用新媒体大力推介品牌项目,税务机关积极修复企业信用,各职能部门共同扶持保护,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形成强大救助合力。

三是开源节流控成本。在“开源”方面,抓住旅游市场复苏机遇,开拓服装租赁、轻餐饮、网红咖啡等特色业态提升商业氛围、丰富游客体验,将项目打造成强引流、强聚集文化旅游综合体。在“节流”方面,通过优化人员、减少办公经费支出等方式,严格控制成本。重整期间,“知音号”完成经营收入5937.01万元,同比增加92%,甚至较2019年同期增加18%,同时通过各项举措将成本预算降低了26.6%,顺利实现自我拯救。

基本案情

2015年,湖北某房地产公司在黄石阳新县城东新区开发“世纪铭城”项目,后因存在违规建设、违规销售、“一房多卖”、欠付大量工程款、法定代表人职务侵占等重大问题,房地产公司陷入资不抵债困境。同时,“世纪铭城”项目用地与湖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另一个商品房项目用地坐落于同一块80亩的土地之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置业公司,置业公司又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银行,且因自身债务问题被多家法院查封。此后一段时间,“世纪铭城”项目因上述原因不断停工、复工,直至2019年彻底停工,楼盘烂尾,大量购房者、债权人长期信访,存在严重维稳风险。

2021年1月14日,阳新县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对房地产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房地产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审理过程中,面对“置业公司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将世纪铭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房地产公司,导致其名下无可供处置的破产财产”的僵局,人民法院先依法认定房地产公司与置业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发协议有效,判决置业公司配合将世纪铭城项目近30亩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房地产公司,确认资产归属,再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提出法律上进行“虚拟土地分割”方案:将两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以锁定权利人,对整个地块的经济技术指标不做调整,仍按原规划设计一体建设、一体运行、一体验收。最终,府院联动会议采纳了该方案,并顺利为房地产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为购房者、债权人能够获得清偿奠定了物质基础。

面对“如何保障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问题,阳新县法院一方面着力优化破产财产解封机制,管理人持法院出具的“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可直接进行财产解封,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全力保障管理人高效履职,最终管理人在资产盘活过程中顺利找到了非抵押财产,成功清偿职工工资债权;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召开15次府院联动专题会议,成功以评估值95.85%、近3亿元的评估价格将世纪铭城项目整体出售给阳新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0日,阳新县法院宣告房地产公司破产;7月29日,裁定终结此次破产程序。最终,该案成功清理债务超2.45亿元,322户购房者总计5708万元购房款全额退还,工程款清偿率达到98%,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阳新城区近3亿元资产彻底盘活。

典型意义

房地产企业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妥善处理房企破产带来的回迁户、消费者购房人、建筑承建商、小额债权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是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重要前提。本案中,阳新县法院坚持把保障民生放在首位,通过在法律上进行“虚拟土地分割”破解财产处置僵局,保障权利清偿的物质基础,为优化破产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提供了多元化经验;同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主审、部门联动”的工作原则,推动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常态化、实质化运行,保障破产财产处置效率最高化、价值最大化,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一方社会稳定的使命担当。

基本案情

天门市某木业公司强占铁路专用地建厂房,被湖北某铁路公司起诉至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后,反向铁路公司提出赔偿其钢构厂房造价损失200余万元的反诉请求。法院经认真审查证据,深入研判案情后,于2023年3月依法判决木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占用土地,拆除自建厂房,并驳回木业公司反诉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2023年7月,铁路公司依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前,法院工作人员远赴木业公司厂区实地摸排,发现木业公司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已濒临绝境,目前稍有转机,若强制执行可能随时激化社会矛盾;铁路公司则担心土地即使收回,短期内不开发仍有被他人占用的风险。经反复沟通协调,执行法院向当地政府和双方当事人提出了“三方共赢”的新思路:引入当地政府代管案涉土地,由铁路公司与政府签订土地代管合同,木业公司作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继续经营,每年通过当地政府向铁路公司交纳管理费。这一方案得到三方一致认可:木业公司得以在案涉土地上继续经营,力争度过经营危机;铁路公司不再担心案涉土地被非法占用,且在未来需要开发利用时可平稳回收土地;当地政府通过代管土地可增加税收。2023年8月,铁路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产权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基。本案中,木业公司在未与铁路公司协商且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铁路用地建设厂房,并反诉要求铁路公司赔偿其建设损失,行为于法无据。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于保护企业合法产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是非观具有引导作用和积极意义。但依法裁判不是终点,司法工作还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刚强的内心”与“柔软的身段”相结合,要在团结协作、和谐互促中促进双赢多赢共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充分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引入当地政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努力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了“执行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最终实现三方共赢,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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