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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专家展望长江司法保护新未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10:31 来源: 新华网

第二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25日在武汉开幕,国内外环境资源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围绕“长江流域治理法律保障研究”展望长江司法保护新未来。新华网发

新华网武汉11月26日电(连迅、邓昭玲)第二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25日在武汉开幕,120余名来自国内外环境资源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围绕“长江流域治理法律保障研究”碰撞思想火花,展望长江司法保护新未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许安标指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流域区域保护立法取得创新突破,为加强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着力强化了污染损害担责。他说,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要持续加力推进生态环境立法,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完备法治保障。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就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制度建设、构建高质量司法保护制度体系提出多方面建议。他说,要聚焦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尽快形成高质量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制度体系;要重点关注跨行政区划跨领域集中管辖制度、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制度体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评估鉴定制度、专家陪审员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以及咨询家库制度、修复性裁判规则和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制度、环资审判内外协作制度九个方面的制度和体系建设;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相结合,注重贯彻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和时效性基本要求,综合运用立、改、废、释、授、例、撰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化构建;要善于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提高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说,长江保护法是一部以解决“长江病”为导向、整合多类法律资源、综合多种法律机制的新型立法,其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与传统立法有很大不同。但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关于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解和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与以生态恢复为价值取向的立法目标存在一定距离。她建议认真梳理现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实质性“三审合一”,促进形成以“生态恢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

武汉大学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王树义指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加强环境司法是保障顺利实施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为使《长江保护法》在长江流域涉及到的19个省市内得到有效的统一实施,建立一个专门的长江生态法院或环境法院,对于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的统一管辖、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与保护关系、统筹推进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环境修复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非常必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指出,长江大保护在生态环境保护乃至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标志性和极端重要性。检察机关有必要积极稳妥拓展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应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并将国有财产保护和交通、建设、采矿、化工、新能源、旅游等产业安全生产预防性公益诉讼贯穿其中,加强与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耦合,从青海的长江源到上海的入海口,线上线下全流域系统监督保障长江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本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为期一天半,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基地联合主办,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提供学术指导。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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