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近8年来,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已成为沿江省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共识和自觉行动。为更好在法治轨道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11月25日至26日,第二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举行,与会专家学者聚焦“长江流域治理法律保障研究”主题,就破解长江大保护中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难题提供实践智慧。
“鱼回来了,江豚也回来了”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湖北是长江干线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自西向东有1061公里。为着力构建长江大保护格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倡导举办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形成了《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会同江西、湖南、河南、陕西、重庆等地法院搭建跨省环境司法协作平台,共同探索长江流域司法一体化机制。通过审理长江保护相关案件,促进长江流域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
记者从第二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上了解到,长江上游、中游、下游更加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合奏曲”:地处长江上游的重庆,建设50多个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和巡回审判站点,实现了生态司法修复从“点上开花”到“串珠成链”至“熠熠生辉”。地处长江中游的湖北,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司法措施修复受损生态。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设立生态法庭,与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共建81个司法保护基地。地处长江下游的江苏,大力实施岸线修复,有效推进产业升级,再现水清岸绿、江豚腾跃的喜人景象。
在中国生活了20多年的龙迪,是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亚洲区主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他说,中国长江大保护的效果很明显,更多的鱼回来了,江豚也回来了。这非常让人开心,也离不开司法机关作为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主体的贡献。
“中国开展环境治理,不仅对中国人民有好处,对全世界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贡献。”龙迪说,中国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在世界范围内都非常独特,中国模式很值得其他国家学习,亚洲其他国家最近也开始讨论环境治理的“中国模式”。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能变成‘一赔了之’”
与会专家认为,当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更需要发挥好长江保护法的法律实施效力。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甘藏春说,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开始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变化。但长江流域涉及19个省区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必然存在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复杂法律关系。
“长江保护法为长江保护提供了完整的法律基本框架,但是它的全面实施,还需要法律法规的配套。因为长江流域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地方法规的配套建设是更为重要的。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这是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很好选择。”甘藏春说,为避免部门地区间的相互损耗,还要不断完善跨区域部门、高效联动的司法协作机制,制定共同的执法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认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制度体系,解决司法尺度不硬、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健全专家陪审员、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及咨询专家库等制度,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说,研究发现,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关于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解和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还与以生态恢复为价值取向的立法目标存在一定距离。有的将永久损害的责任简单理解为对生态环境的折价赔偿,将期间损失片面理解为经济损失。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能变成‘一赔了之’。”吕忠梅建议,认真梳理现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实质性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促进形成以生态恢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及时纠正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一赔了之”。
协同守护“一江碧水向东流”
与会者形成这样的共识:通过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聚焦长江生态整体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沿长江流域法院和有关各方的密切合作。探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实行系统保护和整体保护。探索司法部门同步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全链条、全要素、全环节整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武汉大学教授王树义说,长江流域涉及19个省市,要使《长江保护法》在如此范围内得到有效的统一实施,本身就不容易。
“建立一个专门的长江生态法院,打造长江大保护司法保障升级版,显得十分必要和十分重要。”王树义建议,可将长江生态法院设在武汉,长江干流的上中下游分别设3个生态法庭。3个生态法庭应分别管辖上中下游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长江生态法院管辖二审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说,长江流域是一个整体,长江保护是一个全流域的系统工程。新形势下,聚焦长江经济带建设,落实长江大保护,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通过加强长江大保护的良法供给,健全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协同共治大格局等举措,为长江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服务。 (本报记者闫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