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湖北法院2018-2023年度环境刑事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除前言外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湖北法院刑事审判服务长江大保护的基本情况、开展长江大保护刑事司法的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湖北法院刑事审判服务长江大保护的拓展路径。
白皮书指出,湖北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两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深化刑事审判服务长江大保护长效机制建设,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行、防治污染与修复生态并举,全力打造长江流域刑事司法保护的“湖北样板”,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刑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白皮书说,五年来,湖北法院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8898件,案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其中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采矿罪三大类罪名占比近6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逐年跃升为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头号”罪名。此外,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白皮书强调,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中,要注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准确理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生态就是民生、环境就是福祉的理念,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依法严惩、全面担责的司法理念,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加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干流流经里程最长的省份,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是湖北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2018年以来,湖北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两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深化刑事审判服务长江大保护长效机制建设,保护发展与治理环境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行、防治污染与修复生态并举,全力打造长江流域刑事司法保护的“湖北样板”,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刑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五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刑事案件8898件,案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见图1), 其中盗伐、滥伐林木罪1919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708 件,非法采矿罪1592件,放火、失火罪1161 件,非法 狩猎罪94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572件,污染环境罪 232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9件,危害国家重 点保护植物罪26件,以及其他罪名696件。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采矿罪三大类罪名占比近60%(见图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逐年跃升为涉长江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头号”罪名(见图3)。 此外,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突出表现在: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方法更加多样,犯 罪分子反侦查意识提升,因果关系认定、事实查明难度 明显加大;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跨省流窜作案逐渐增多; 非法采矿犯罪团伙化、职业化、产业化趋势明显,犯罪后 果更加严重;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涉众因素突出,处理 复杂棘手等。针对于此,全省法院精准聚焦聚力,积极应对犯罪态势的新变化,确保刑事打击的重心、方向和节奏紧跟时代步伐、回应时代要求,审判质效稳步提高,司法外溢效应突显,湖北法院刑事审判服务长江大保护的 影响力和知名度持续提升,4件刑事案件获评全国环境司法领域典型案例。
五年来,全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立足刑事审判职能,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案件审判和机制建设,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典型意义的长江大保护刑事司法案例,刑事环资审判专业化取得长足进展,为长江母亲河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聚焦“国之大者”,切实增强刑事审判服务长江大保护的责任担当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全省各级法院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长江大保护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把服务长江大保护作为全省法院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全省法院扛牢压实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司法责任,不断强化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好长江母亲河作为对荆楚大地、对湖北人民最大的报答。
二是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刑事审判服务长江大保护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省法院先后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通知》《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实施意见》《关于办理长江干支流(湖北段)非法采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加强长江大保护的刑事司法行动纲领,指导全省法院准确把握长江大保护的形势任务、工作理念和目标导向,为全省法院刑事审判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工作夯实了制度基础。各级法院积极跟进,如黄石中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为“生态立市、产业强市”提供刑事司法保护的意见》,细化、实化刑事审判服务长江大保护的具体工作举措。
三是更新司法理念,坚持恢复性司法。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中,注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准确理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生态就是民生、环境就是福祉的理念,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持依法严惩、全面担责的司法理念,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将“严”的基调贯彻到长江保护法适用的全过程、各方面,加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修复,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二)聚焦案件审判,高质效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
一是重拳打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全省法院全力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用好用足刑事司法手段,依法惩治“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犯罪,斩断“捕、购、销”黑色交易链,审结非法捕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案件1708件,形成对破坏长江渔业资源犯罪的强大震慑。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审结非法猎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272件,全力维护长江流域物种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神农架林区法院审理的非法采挖野生植物红豆杉案,入选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强力推进长江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审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黑恶案件30件315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45人,重刑率高达46.03%,一批长期盘踞江面非法采砂、严重危害长江生态环境安全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对长江非法采砂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依法审结非法采矿犯罪案件1592件。严厉打击暗管偷排、非法排污等违法犯罪案件183件,支持并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保障长江干支流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坚定护航长江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秉承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的绿色司法理念,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原则,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个案具体情况,积极探索适用生态环境修复履行的审判执行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治理与修复责任体系。在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过程中,注重环境资源受害者的利益保护及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生态秩序的恢复,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积极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购买碳汇”等责任承担方式,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
三是全面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结合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特点,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严守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和资源利用底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湖北之治”。优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程序操作规程,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双赢”。五年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37件。
(三)聚焦体制机制建设,推动形成多元共治“湖北样本”
一是推进环资刑事审判机制专门化。全省法院积极探索属地管辖与流域(区域)集中管辖并行的环资审判机构体系,依托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改革,实现刑事案件归口审理。目前,全省法院已形成省法院环资庭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管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0个基层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和N个环资审判团队审理环资案件的“1+5+10+N”环资审判专门化体系。全省各级法院先后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国家公园等生态功能区设立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资审判团队,在丹江口库区、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处设立81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涵盖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水域和江豚、麋鹿等重点保护对象,初步形成了“环保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巡回审判点”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格局。
二是打造长江流域协同共治大格局。强化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省际市际跨区域协作协同。先后会同江西、湖南、河南、陕西、重庆等长江流域省市法院,搭建长江中游城市群、环洞庭湖、环丹江口水库、秦岭沿线、三峡生态长廊等多个跨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平台。《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报道《湖北着力构建长江大保护长效机制》,对我省法院构建环丹江口水库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平台予以肯定。指导省内三大都市圈、汉江流域、清江流域、环梁子湖水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功能区法院建立审判协作机制,在统一法律适用、修复生态资源等方面凝聚工作合力,努力实现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一体化司法保护。积极推进长江大保护的法治资源整合,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长江水利委员会、长航管理局、自然资源、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发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常态化协商沟通机制,促进环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三是积极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全省各级法院结合案件审判,强化预研预判预警,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审判中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堵漏建制,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累计发送司法建议63份。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邀请媒体进行报道。我省法院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建设”“长江流域(湖北段)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长江湿地保护”等工作先后被《人民日报》《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湖北日报》等全国和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2021年12月,省法院环资庭被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授予“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近年来,虽然全省法院刑事审判服务长江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在办理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中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保护与发展的协调关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当地生态环境状况的发展变化,依法使用“但书”出罪,并积极运用民事或行政法律手段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防止打击过泛。
二是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在对非法捕捞犯罪的打击中,现行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尚无明确规定,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立案追诉标准中对构成该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列举的五种情形,对于其中规定的第五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目前尚无明确适用标准。
三是环境刑事案件证据收集认定的专业性有待进一步提升。环资案件的专业性及环资类犯罪行为样态的特殊性,导致人民法院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定上存在取证难、损害结果认定难、因果关系论证难等问题。如非法捕捞犯罪,大部分为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或巡逻时偶然查获,实际查处渔获物往往数量不大,仅以偶然查获的渔获物作为认定情节,打击力度受到制约。又如,关于污染环境犯罪,污染物的挥发性和流动性给证据收集和固定带来很大困难,并且专业鉴定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大量技术性问题的测量、确认耗时较长。
四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法院对涉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仅局限于个案办理,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不够。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的协作机制规范化、常态化运行不到位,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在是否涉嫌犯罪的证据标准、检验鉴定、规范适用等方面的认识和做法存在差异,导致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部分法院信息平台未实现完全共享。刑事判决中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时与其他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不足,导致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效果不理想。
五是专业化审判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法院刑事审判服务长江大保护的案件审理机制还不够顺畅,仍然没有打破刑事、行政、民事审判藩篱,“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尚未完全建立,存在各管一片的情况,实质运行不足,没有形成具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特色的审判方式。相关案件审理呈碎片化状态,特别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相对滞后,部分案件的矿山修复和湿地保护没有取得明显效果,与人民群众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还有差距。
长江流域安全,事关全国发展大局。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湖北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委中心工作,全面拓展刑事审判服务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路径,在高质量生态环境保护上下功夫,筑牢流域综合治理生态安全屏障,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并注重谋长远之势、行长久之策,建立健全全面、系统、长效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司法服务机制。二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意识。长江大保护为国之大者,流域综合治理乃省之要务。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和省委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要求,以高质量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积极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做实讲政治、顾大局,切实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三要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服务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责任担当。要适应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专业化审理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结构,注重交叉学科研究,培养环境刑事司法领域的专家型人才。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理解适用新时代环境刑事司法理念及裁判规则的业务能力。
(二)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依法惩治机制。一要严格遵循环境资源刑事司法原则。严格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确保定罪公正、量刑准确、程序合法。要深入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各项要求,坚持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二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结合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依法严惩在长江流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以及禁渔区、禁渔期、禁猎区、禁猎期实施的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犯罪。准确认定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依法严惩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和曾因破坏环境资源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准确把握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把犯罪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实际危害和犯罪分子修复生态环境的实际效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准确区分、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或原因引发的环境资源犯罪,最大限度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三要始终确保政治、法律、社会和生态四个效果统一。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求精求准,并坚持将法律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认知融合起来,在定罪量刑上既考虑具体法条适用,又考虑刑法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价值导向,坚持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兼顾国法、天理与人情。要综合评价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是否有利于绿色发展为标准,统筹根本利益与当前利益、长远发展与现实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全力做好风险预判、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从案情、社情、舆情方面准确预判案件风险点,把风险防范化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要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确保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三)建立健全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治理部门联动机制。一要严格落实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归口审理。切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实质化,实现审判职能、人员和理念“三合一”实质性融合。大力强化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之间的相互配合,真正发挥“1+1+1>3”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二要加强法院内部的协作配合。科学界定各审判业务部门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职责分工,形成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整体合力。结合集中管辖开展情况,妥善确定、适时调整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和管辖范围,促进集中管辖与诉讼便利之间的协同增效,加强集中管辖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三要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构建专业咨询和信息互通渠道,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专业性问题评估、鉴定,涉案物品保管、移送和处理,案件信息共享等问题。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对审判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监管疏漏等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移送、通报,必要时发送司法建议,形成有效惩治合力。四要加强法治宣传力度。贯彻落实公众参与理念,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改革,充分发挥公众在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以案释法工作,积极营造依法严惩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