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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旧账未结 “向前”调解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22:47 来源:

“公司注销后,债务未结清,欠款怎么办?”近日,江岸区法院立案庭调解团队积极拓宽办案思路,成功化解了三起此类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罗某经营的三家汽车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太阳膜合作协议》,约定汽车公司向该服务公司提供场地及客户资源,由服务公司为其客户提供车辆太阳膜销售和免费装贴服务。在保障客户满意度的前提下,服务公司可以单独提供太阳膜升级服务,并自行向客户收取费用;服务公司根据汽车公司推荐贴膜车辆的台数,按月分别向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

2022年11月,某服务公司不再按约定支付管理费,并于2023年1月单方面解约离场。三家汽车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依约支付管理费十万余元。

公司注销  未清偿债务找谁要

三起纠纷通过江岸区法院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快速立案,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派给某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立案庭调解团队法官舒婷全程跟踪指导。

调解员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向某服务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及调解通知书,但始终杳无音信。承办法官通过企业查询系统,发现某服务公司已显示注销,而注销时间正是在法院受理该案后不久。

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灭失,该案被告主体已然不适格,无法继续进行调解。原告得知后既惊讶又犯愁,“前不久才和他公司财务对接账目,没听说要注销公司,现在未清偿的债务该找谁要?”

不懈查寻  调解“柳暗花明又一村”

调解团队并未就此放弃,一边安抚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情绪,一边积极联系服务公司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许某。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发送短信石沉大海……经过几十次的反复联络、不懈查找,许某终于有了回应。

许某称,他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实际控股人,公司经营实在困难,无力偿债只能选择去注销。承办法官对许某说明,企业经营应当讲诚实、守信用,即使公司主体不复存在,其作为工商登记的唯一股东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债务不会随之“一笔勾销”。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许某表示该业务确定是自己负责对接的,愿意承担支付管理费责任。汽车公司遂撤回对服务公司的起诉,以公司唯一股东许某作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愿后,调解团队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抓住焦点  “破局”调解化纠纷

双方当事人虽然主动来到法院进行调解,但对涉案金额却有很大争议。

许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不平等协议,本身利润空间很小,又投入成本装修了场地,部分费用应由汽车公司负担,并要求退还前期缴纳的质保金。汽车公司则表示,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后自愿签订的,装修投入的成本也是服务公司应该投入的合理成本,现双方合同未到期,服务公司违约在先,质保金不应退还。

考虑到案件涉及中小微企业,欠款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须尽快解决。为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法官积极与双方开展“背对背”沟通,一方面向被告阐明违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快化解债务纠纷、安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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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轮沟通后,双方情绪有所缓和,许某主动向汽车公司表达歉意,但希望可以减免部分管理费;汽车公司也提出,理解被告的经营难处,同意将质保金和部分装修费用来折抵管理费。承办法官和调解员“趁热打铁”,迅速组织双方进行对账,最终双方就款项金额及付款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当即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

承办法官在后续回访中了解到,原告已经收到首期欠款,剩余款项将在年底前还清。

以“有解”思维创造“优解”结果,是江岸区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江岸区法院将进一步主动作为,积极促调涉企纠纷,力争保障企业双赢,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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