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际凯、通讯员包晓霁、常梦星)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