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洪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车主在汽修店擅自挪用他人车辆发生剐蹭,造成他人车辆受损10000元,被判承担八成责任,汽修店承担两成责任。肇事车主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6日,李某因自己的奥迪车右前方灯罩受损,前往汽修店维修保养换新件。维修过程中,李某因有事离开,将车辆和钥匙交付给了汽修店工作人员保管。维修完毕后,汽修店工作人员将李某车辆放置洗车房进行清洗,随手将钥匙放置在车内。张某前往洗车房清洗自己车辆时,发现李某的奥迪车已清洗完毕但仍占用清洗区域。于是,为方便自己车辆清洗,张某自行进入奥迪车内,将车辆开离清洗区域,驾驶过程中奥迪车与洗车房墙壁发生剐蹭,导致奥迪车的前杠、右前雾灯框、右前翼子板、右前翼子板前胶条等部位均有受损。事故发生后,因李某与张某、汽修店之间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自行对奥迪车的受损部位进行了更换处理,共计花费10000元。随后,李某将张某和汽修店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10000元损失。
李某认为,张某未经允许私自驾驶李某的车辆,导致车子被撞受损严重,汽修店管理不当。所以,张某和汽修店应该共同承担李某的损失。
汽修店认为李某的损失是张某造成的,与自己无关,而且洗车惯例都是“钥匙随车”,汽修店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张某则认为,自己是在帮汽修店挪李某的轿车,自己和汽修店是免费提供劳务的关系,张某提供的劳务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属于提供劳务致害,汽修店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李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汽修店为提高工作效率才将奥迪车钥匙放在车里面,属于管理失职。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考量汽修店和张某的过错情况,酌情双方按2:8的比例划分责任,汽修店承担李某车辆维修损失2000元,张某承担李某车辆维修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张某未经李某及汽修店允许,私自驾驶李某奥迪车,导致车辆受损,系奥迪车辆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张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当车主将车辆送往汽修店,并将钥匙交付给汽修店工作人员时,车辆的占有和支配权已经转移至汽修店,汽修店作为修理人和保管人依合同取得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权,应对车辆妥善进行管理,因其管理不善导致车辆受损,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