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个“8·15”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洪山区法院通过一起企业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医疗废物的行政纠纷案件,引导企业妥善防范公共卫生环境安全问题,切实落实治污主体责任,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A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从B公司运来混有医疗废物的生产原料进行人工分拣、收集,暂存到一定量再由B公司运往有资质的公司进行集中处置。2021年12月22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对原告A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车间、生产投料区的部分原料中夹杂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察笔录,并于当日对分拣出的医疗废物进行了查封扣押。经调查,分拣的一次性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达410kg。4月22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向A公司作出《停业决定书》,责令A公司对相关生产线停业,并按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实施整改。A公司不服,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维持了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停业决定书》。A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2022年12月底,洪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某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
A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转来的生产原料中包含有医疗废物,却依然接收和贮存,其行为构成了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停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原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业已生效。
法官寄语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环保的重要路径。但涉案企业不严格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不落实对原材料筛查和对不合格原材料的拒收义务,放任收集原材料中混有医疗废物,反而增加了环境污染风险,亦会形成恶性竞争,不利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良性长远发展,应当引以为戒。
建议相关企业主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标准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进行全方位、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