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 陈亚莉)“谢谢法官,我已经带会计师去查了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了解了公司到经营状况。”“我们按照规定时间配合张某查阅公司账簿资料,并与张某就公司下一步发展进行了交流,妥善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近日,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向汉阳法院法官董泽锋反馈了最新进展,公司也恢复了正常秩序。
武汉某建设工程公司2007年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 500 万元,张某出资250万元,持股比例为50%。2014 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600万元,张某出资1800万元。2021年11月,张某向武汉某建设工程公司邮寄《通知函》,要求提供自2012年2月23日起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凭证和流水供张某及其委托的专业会计人员查阅。武汉某建设工程公司认为张某同时持股(参股)或担任高管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存在竞业限制,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期间,张某甚至采取强行封锁公司资料柜等过激方式主张权利,影响到公司正常秩序。
为行使股东知情权,2021年12月,张某诉至汉阳法院。审理期间,武汉某建设工程公司辩称,张某担任其他公司高管,与被告公司有相同经营范围,其要求查阅公司资料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未规定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武汉某建设工程公司仅凭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就认为原告张某担任高管的公司与其有实质性竞争关系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原告查阅公司资料具有不正当目的,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是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是公司账簿的基础,如果不允许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就无法知晓公司真正经营状况,更无法核实公司账簿是否真实、准确,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无从谈起。基于合理性及必要性考虑,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要求行使知情权的诉请,并且明确了张某可以查阅公司资料的范围,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应包括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与此同时,法院明确了张某在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查阅公司相关文件资料,劝告张某应当正当、合法行使知情权,不应采取过激行为影响公司发展,依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注重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合法的引导。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基础性权利,其有效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还关系着公司规范化管理。汉阳法院在处理该起纠纷时,从切实维护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双方释法析理,努力促成双方良性沟通,恢复股东之间的信任,促使公司优化内部管理,推动公司实现良性运转。
本案审理中,对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进行文义和目的解释,清晰界定可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对于保护股东的知情权起到了指引作用,为今后处理企业与股东之间的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裁判样本参考。
同时,本案有效化解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避免公司因持股比例对等的股东发生矛盾处于僵持状况,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僵局,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