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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检察】诱捕“三有”保护动物 面临“刑”“民”双罚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8日14:12 来源: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原来抓几只鸟也犯法呀,还要赔钱呢。真是得不偿失啊!”旁听庭审的村民感叹道。

 3月15日上午,在案发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夏咀村,由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夏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这里公开庭审。

▲ 庭审现场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间,夏某某先后多次在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沼山镇夏咀村,利用诱鸟设备和粘鸟网非法捕猎野生鸟类并出售。2022年7月21日凌晨4时,夏某某在捕猎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7只野生鸟类。经鉴定,查获的7只野生鸟类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为2100元,夏某某狩猎所使用的工具属于禁用工具。本案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梁子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夏某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环境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庭审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绝不仅仅是为了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本目的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让绿色发展理念深植百姓心间,共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 庭审现场

 夏某某表示愿意接受刑罚,自愿赔偿生态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将择期宣判。  

 办理一案,警示一片,守护一方。近年来,梁子湖区检察院通过在案发地现场庭审、在案发地增殖放流、现场磋商、公开听证、联合“回头看”等方式,以协同共治为目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将共同缔造理念创新运用到生态文明检察建设中,共绘梁子湖生态之美。 

作者丨夏爱文

编辑丨潘梦羽  

审核丨张洪山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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