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章路 杨凌云)近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对其适用“电子监管”。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及能力,遂第一时间与被害人、张某家属取得联系,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被害人表示若民事赔偿到位可以谅解犯罪嫌疑人。据悉,双方之前虽自行数次协商,但因赔偿数额相差悬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为依法妥善处理案件,该院承办检察官决定依据鄂州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办法(试行)》办理此案。检察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说明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含义、适用范围、程序等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方同意并申请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其家属在鄂州市公证处向专门账户提存赔偿保证金。被害人知晓赔偿保证金已提存至上述账户,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同意合理反映诉求并申请检察机关主持后续刑事和解。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保障了被害人的损失最终可以获得赔付,鄂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不批准逮捕的同时,鄂城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使用非羁押人员电子监管平台对张某进行监管,通过该平台可以随时查看张某实时行动轨迹,不定时要求张某视频打卡,上报日常动态。平台还设置电子围栏功能,划定张某活动区域,若张某未遵守规定,监管民警会通过平台设置的报警功能,根据张某违规严重程度,采取警告、先行拘留等措施。
2022年7月,鄂城区检察院在鄂城区委政法委的有力领导下,联合公安、法院等五家单位探索开发了非羁押人员电子监管平台,有效解决了非羁押人员监而不管的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平台共有效监管368人,无一人脱管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