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02月01日 《检察日报》
第05版:政和周刊
为安商护企注入检察力量
湖北:行政检察多向发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八批典型案例,湖北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李某等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入选。在此之前,湖北某医院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入选最高检“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即“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
这两起典型案例,是湖北行政检察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缩影。据了解,2021年以来,湖北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涉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件1641件,其中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8件、提请抗诉8件、提出检察建议1261件,被采纳1143件,采纳率为90.6%,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效果为安商护企注入了检察力量。
随县检察院就某企业申请检察机关介入化解的一起行政争议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全面履职“链接”企业需求
“企业生产经营中具体有哪些法治需求?请大家畅所欲言,我们把需求记下来、带回去、落实好!”2021年春节刚过,在武汉市光谷未来科技城举办的一次检企联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中,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向企业代表们真诚发问。在这次活动中,湖北省和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三级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还走访了中英纳米、湖北电鹰、湖北华为武汉研究所等企业,与企业代表开展了交流座谈。面对企业的法治需求,行政检察怎么干?“担当作为”“能动履职”成为座谈会上检察人员发言中的高频词。
就在当年2月,湖北省检察院发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工作方案》,第七检察部积极行动起来,迅速制定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方案,全省各地随即结合实际确定13个“小专项”,将主动链接企业需求、服务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贯穿始终。
江苏籍企业家胡某对检察院的“新动作”印象深刻。胡某为经营矿山来到湖北开办建材厂,在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时被骗,受托人先是伪造《合伙协议书》《退伙协议书》,后通过行政裁判取得采矿权,胡某就这样被“踢出局”,丢了采矿权。无奈之下,胡某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大冶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案涉协议书均系伪造,遂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建议,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原错误行政裁判,胡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如何主动“链接”企业需求?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的经验是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发现线索。2022年初,该院行政检察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某药企诉当地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线索,发现该案立案阶段合议庭的评议及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的签发和送达均有行政审判庭法官的签名。于是,该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严格规范落实立审分离制度,保护了案涉药企的合法权益。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信誉”二字重如山。武汉市江夏区的养殖户王某曾经一度因被扣上“失信被执行人”的“帽子”,在生意场上举步维艰。2022年3月,江夏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发现此案后,及时督促法院依法解除不当信用惩戒措施,为王某卸下了包袱。“以前到哪儿做生意都没底气,现在‘摘帽’了,心里也坦荡了,终于可以轻装上阵大干一场了!”提起自己的经历,王某对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企十分感激。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颁布之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成为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一项新任务,也是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新的突破点。“一个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能摧毁一个企业;一次及时有力的监督,也可能挽救一个企业。”天门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芬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2月,某棉花交易公司因未修建防空地下室,被追缴人防异地建设费400万元,罚款10万元。2022年6月10日,天门市检察院行政检察官在走访企业时获悉该线索。经过调查核实,检察官发现该公司不在城区规划范围内,不负修建防空地下室义务,追缴人防异地建设费及处以行政罚款缺乏依据。该院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最终为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企业卸下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发挥着独特优势。我们聚焦企业的所需所盼,通过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职责,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不受侵害。”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发民说。
红安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访企业主动问计问需,落实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部署。
求极致办案为企业“撑腰”
“这个案子的社会调查需要更细一点,请注意跟进。”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石又旭是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小专项”的联络人,负责全省相关工作的数据统计、分析研判及案例编发等工作。近一年来,石又旭每天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打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仔细核查全省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情况,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及时对相关办案人员作出提示。
“我们要求对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进行标注,在‘一案三查’的基础上设置‘社会影响及风险研判’环节,倒逼检察官依法审慎稳妥作出决定,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石又旭对记者说。
“正是有了这样的硬要求,湖北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才能打好监督、服务‘组合拳’,用‘求极致’的办案精神让企业更有获得感。”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来龙村党支部书记胡为义对发生在身边的一起案件印象深刻。
荆门市某食品公司就某行政诉讼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人汪佳妮发现,案件判决并无不当,但此案2.7万余元的诉讼费显得“不正常”。省检察院及时将线索移送荆门市检察院。两级检察院坚持“穿透式”监督和一体化办案,两次发送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最终,法院于2022年3月退还违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罗田县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开展“回头看”,现场查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整改情况。
“‘求极致’就是在办案时多想一步、多看一步、多走一步。”湖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童达负责全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相关案例的汇编工作,她用一个案例向记者讲述了检察机关如何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用心用情助力企业走出困境。
一边是与行政单位合作协议到期需要搬离养殖基地,一边是2万余条大鲵难以“挪窝”,陷入两难的水产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补偿,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后,公司负责人徐某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找到检察机关,申请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然而,该院对案件的关注并没有就此结束。案件承办人王岚告诉记者,考虑到水产公司对当地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出了贡献,而大鲵的养殖环境要求特殊,水产公司没有能力搬迁2万余条大鲵,如果简单地不予支持,水产公司的经营将难以为继。为此,该院分别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妥善解决大鲵养殖遗留问题。同时,多次与水产公司、相关行政单位沟通,组织召开听证会凝聚多方共识,最终促成当地林业部门与水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行政单位提供资金对大鲵进行增殖放流,避免了水产公司的损失,徐某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了地。
用“求极致”的办案精神让企业更有获得感,湖北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还有很多值得一提的案例。如宜昌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中,对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建议,推动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了执法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有效指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加处罚款数额明显超过罚款数额的违法情形进行类案监督,促进规范加处罚款行为,减轻了案涉企业的经济负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赤壁市检察院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开发商召开磋商会议,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问题展开商讨。
发挥合力实现“共赢”
2021年1月28日,天门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当地小额贷款行业存在监管漏洞,遂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天门市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使其对辖区内5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导、监督其依法依规经营,构筑立体监管体系。
“中小企业是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小额贷款公司对于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加强对小额贷款行业的监管,从源头上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是优化营商环境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写照。”谈起该案的办理效果,湖北省人大代表、人福成田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长国给予高度评价。
从行业治理角度出发优化营商环境,湖北行政检察的好故事不胜枚举。如黄石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案涉企业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便会同人社局、医保局和税务局开展小微企业缴纳保险情况清查工作,新增参保395家、参保人员5899人,并会同市场监管局对登记注册企业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汉川市检察院针对市场监管局在8件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同案不同罚等违法情形,及时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实现了对该类问题的长效治理。
恩施市检察院开展“送法进企”活动,帮助企业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听取企业对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模式的意见和建议。
2019年贯彻落实湖北省检察院服务保障非公经济10条措施;2020年围绕疫后重振、“六稳六保”、复工复产需求,开展“司法为民”8件实事活动;2021年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时间轴记录着湖北行政检察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从“主动参与”到“自主开展”,从“不缺位”到“有作为”的进程。
值得一提的是,湖北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在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坚持实行内部一体、外部协作、内外横向联动的方式,协调各方发挥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上下一体形成抓落实闭环。记者了解到,省检察院部署开展涉市场主体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后,专门成立工作专班,一根“线”穿到底,每月对全省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形成抓落实闭环。同时,健全受理流转、快速办理、线索移送、以案释法、案件回访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审慎办理。
——“四大检察”形成办案合力。注重“四大检察”间的线索移送、工作衔接,发挥检察合力解决一批行刑交织、民行交织案件。如随州市检察院针对某银行合规不起诉案件,通过线索移送,行政检察督促银保监局相关行政部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集中开展案件清理,查处责任人员,在辖区内银行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十堰市检察院在办理某贸易公司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过户登记诉讼监督中,发现市法院在案涉土地已被收归国有的情况下通过民事执行裁定将该土地过户给某贸易公司的线索后,该院行政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协同办案,及时纠正了法院的违法裁定,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协作机制畅通外部联动。为争取外部支持,加强与监委、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全省各地检察院纷纷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培训、联席会议等机制。十堰、宜昌、襄阳、咸宁、恩施、汉江等地以会签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围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加强协作,武汉市青山区建立企业状态查询联席会议机制,黄石市建立撤销冒名公司登记工作机制,等等。此外,各地普遍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共享互通,均收到良好效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等重大决策部署,是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的重要指引。”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雷爱民表示,湖北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继续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把安商护企理念落到每一个涉企案件中,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丨《检察日报》
作者丨刘怡廷
编辑丨韦 哲
审核丨段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