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荆楚网 > 法治频道 > 法治要闻

打球受伤索赔十万 谁来担责? 湖北大冶法院带你了解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0日11:09 来源:

两男生打篮球,其中陈某受伤,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各项医疗费用十万余元。近日,湖北省大冶法院审理判决一起健康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驳回陈某索赔诉求。陈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21年6月某日下午,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在某街道的篮球场打篮球,原告陈某在打球过程中摔伤,随即被被告送往医院进行诊疗,诊断结果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部皮肤挫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是推搡才导致受伤的!”“我没有做出导致原告损害的行为,防守行为并没有违反打篮球的规则!”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法庭上,承办法官许馨文沉着冷静,要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面对到底是自行受伤、还是推搡造成受伤这一事实,许馨文通过反复观看当事人提供的视频录像,并邀请篮球方面的专业人士,协助细致剖析视频,最终确认被告徐某并未有超出篮球运动规则的不规范肢体动作。

大冶法院经审理认为,打篮球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对抗性明显,消耗体能大,原告已年满16岁,对篮球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已具有识别能力,原、被告双方自愿参加运动,意味着双方都有接受该风险并自愿承担风险的意愿。遂依法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自甘风险,又称甘冒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换言之,即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在民法理论上,自甘风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也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有利于推动文体活动健康发展。

(游晓春 通讯员 陆青)

【责任编辑:张扬】

Copyright © 2001-2024 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络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合作咨询

版权为 荆楚网 www.cnhubei.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