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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的隐私权案件,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0日11:04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本期为您带来的是一起隐私权执行案。

因邻居在自家安装摄像头拍摄到袁大爷的私密空间,年过六旬的他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近日,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行下,涉案摄像头被拆除、与袁大爷起居生活相关的影像资料被删除,曾经“剑拔弩张”的邻里终于握手言和。

邻居刘某出于安全考虑在其自建房二楼安装了摄像头,袁大爷发现摄像头可以拍摄到他家卧室、厕所等私密空间后,多次与刘某协商并报警,但均未得到彻底解决。四年多来,双方矛盾冲突不断升级,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无奈之下,袁大爷于2021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二审法院判决刘某“纠正摄像头朝向”。判决生效后,刘某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月,袁大爷向蔡甸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依法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谈话,通过了解,发现双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存在争议,焦点是摄像头朝向的调整范围。袁大爷认为,该摄像头应当拆除。刘某认为,判决没有确定摄像头朝向调整的具体方向和角度,没有执行内容,不能强制执行。

经过研判,承办法官认为判决虽未明确调整摄像头朝向的具体方向或角度,但根据当事人合法权利保护的需求可以确定,朝向调整应以摄像头拍摄范围避开袁大爷隐私为限,调整后的拍摄范围既不能侵犯袁大爷隐私,也不能让摄像头完全丧失安保功能。经查看现场发现,因两家位置相邻,如果仅在平面上调整摄像头朝向无法避开对袁大爷卧室、厕所等私密空间的拍摄,如果垂直调整朝向,摄像头将失去安保功能。

面对僵局,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一方面,向双方普法释法,修复邻里关系;另一方面,向刘某强调其安装摄像头确实侵犯了袁大爷隐私,同时告知刘某拒不履行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法官耐心劝导下,刘某最终自行拆除了摄像头,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法官心语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  王念慈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自家门口安置摄像头虽然是出于安全考量,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当在合理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本案中,刘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侵犯了袁大爷的隐私权。此外,在居住楼栋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也有可能因拍摄到他人隐私,而侵害邻里的隐私权。科技发展与隐私保护是一对相生相克的主题,我们在享受高科技手段带来便捷的同时,既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也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

执行是保护公民人格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民在隐私权受到侵害后可以像守护物质性权利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隐私权。本案也提醒我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停止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被执行人,同样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出行乘坐飞机高铁、银行贷款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拘留、罚款。

专家点评

武汉大学法学系教授

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张红

本案执行的启示是,现代科技为日常生活增添安全感的同时,也可能成为隐私的危险源。执行是人格权法治保护的“最后一公里”,人格权胜诉案件的执行应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执行过程的主观能动性,通过灵活多元的具体执行方案,尽可能消除威胁人格尊严的因素。通过法院的有效执行,强化公民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司法“保护盾”,让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人格权时更有底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韩奇君

核稿:柯学文

【责任编辑: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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